“浪莎”商标侵权案了结,被告赔偿6千元

发布日期:2019-09-23 10:05:40     标签: 商标侵权案   商标保护

山东省济南市的一家小型超市中,店主刘某在日常的工作中,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以25元的价格卖出的两双袜子,最后会以6000元的价格补偿了制造商。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投诉是龙沙商标的所有者。原告长期使用和宣传浪莎商标,浪莎品牌广受欢迎。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商店销售的“浪莎”牌长袜为假冒原告产品。此后,原告对商店销售侵权商标产品采取了证据保全和公证等措施。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和名誉。被告经营者刘牟牟辩称,未经执法部门现场保管和签字,不得从其经营的超市购买这些物品。


“浪莎”商标侵权案了结,被告赔偿6千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法院认定上海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表明上海市一家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8日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处。公证员接受申请后,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济南的一家超市。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商店花了25元买了两双外包装印有“浪莎”字样的袜子,当场获得了一张小票。


公证人应当对现场采购的货物进行拍照,并将一双袜子和一张小票装入密封袋中,密封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签收。原告浪莎公司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表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济南某超市在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购买的标有“浪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模糊,无真品标识。产品质量和正品有很大的差别。防伪标签不同于公司确定的防伪标签。以上产品不是本公司或授权单位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被认定为假冒兰沙注册商标的产品。


近日,历下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济南某超市销售侵犯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的赔偿。养老金6000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浪莎”商标侵权案了结,被告赔偿6千元


本案庭长林庆梅表示,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商标专用权。


在本案中,经公证和法院审查,被告销售的“浪莎”袜子与原告公司销售的“浪莎”袜子相似,其外包装与原告公司浪莎产品的外包装相似,且“浪莎”商标已获核准。原告公司注册的袜子未经授权用于外包装,但并非原告公司浪莎生产的。


原告浪莎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浪莎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院予以支持,并且判定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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