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恶意商标注册及法律法规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9-09-28 09:18:00     标签: 抢注商标   浙江商标网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商标注册的快速应用,恶意商标注册甚至成为一些人的职业,不仅损害了被抢先者的权利,而且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对恶意商标潮进行识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了完善商标优先权法律法规的对策和建议。


案件简介


2011年11月21日,西安阿格瑞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格瑞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9类干肉等商品的“微信”商标1013090号,核准注册。2013年1月21日配给。2014年8月20日,商标转让至深圳市新街海工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8月2日,商标以深圳市微信食品有限公司名义转让。


2017年1月22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原因如下:


1.争议商标与第一注册商标9085979“微信、涂”中的文字相同,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2.“微信”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削弱了其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见《商标法》第九条。)

3.“微信”是腾讯开发的即时通讯软件,享有软件名称权。争议商标注册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违反诚信原则。(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经审查,商务委员会认为:


1.腾讯公司提交的理由和证据未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微信”已被用于争议商标及类似商品指定使用的第29类商品,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2.申请人腾讯公司所倡导的“微信”商标,是一个没有充分事实依据和充分证据支持的驰名商标。

3.申请人腾讯公司主张的争议商标注册损害了现有知名商品的唯一名称权,即软件名称权,其事实依据不足。

4.被申请人侵扰公司申请的商标总数超过300个。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许多其他商标。这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复制、仿效他人驰名商标存在主观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的运用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因此,有争议的商标应被认定为无效。


应对恶意商标注册及法律法规的完善


案例分析


从以上案例来看,不难看出被投诉人侵扰公司的恶意意图非常明显,但经过对案件的审查,商务评审委员会做出了正确的结论,但其原因是非常牵强的。商务陪审团裁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微信”为驰名商标,或者腾讯享有“微信”驰名商品的命名权。最后,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囤积了大量知名商标,并有能力在先知书中复制和模仿这些商标。商标“名称”的主观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争议的商标无效。“微信”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涉嫌与本裁定不一致。


对于裁定,笔者有两个问题:第一,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囤积商标,该如何判决?其次,近年来,恶意商标注册异议、无效等案件大多以“违背诚信原则”为依据进行审理。诚信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它应该在用尽具体的法律规则后适用。这么多以原则为基础的案件,是否反映了法制的滞后?


目前,《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商标抢注的恶意行为。在实践中,大多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认定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保护他人的在先权利;第二部分是保护他人首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二部分是保护本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ICLE44是指不正当的注册方式,其目的在于。其客体是商标注册程序,损害了商标注册申请的秩序。同时提及两条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适用第四十四条的,法官或者法官容易忽视对第三十二条的认定。这也是法官在上述案件中的裁决与“微信”构成“驰名商标”的观点相矛盾的原因。因此,事实上,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对于恶意抢注商标注册没有明确的标准。正如上述第一点所质疑的,许多商标抢先者仍然可以通过“擦边球”来维护自己的商标,而不需要大量的商标囤积作为后盾。以这种“搭便车”的方式来攫取利益。


2018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中国商标品牌战略年度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本报告重点介绍了2017年商标工作的概况,商标、地理标志和农业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国际注册和海外权利保护,独家商标保护,商标评价和地方贸易。E标记工作。2017年商标注册申请继续快速增长,申请量574.8万件,比上年增长55.72%。其中,国内申请553.9万件,占全年注册申请总数的96.36%。中国已成为推动全球商标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笔者认为,一定有大量的商标囤积,甚至商标抢注注册。我国现行立法对如何补偿被优先注册人的损失以及如何惩罚被优先注册人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优先权实际上是一种低成本的侵权行为。对于抢先者来说,最坏的结果是使其商标无效,其本质是他得不到属于他人的利益。此外,他不会遭受任何其他损失,相反,他可能已经用抢先商标标记的方法打开了市场的大门,让公众注意到他的产品或服务,以及抢先者自己。这样才能获得利益,并可能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商业伙伴。相反,即使被害人成功地使对方的商标无效,也仅仅是制止了他人的违法行为。就他自己而言,捍卫权利的成本和他所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在市场竞争中,不会因被掠夺的猎物本应属于被掠夺者的市场机会而得到补偿或补偿。


应对恶意商标注册及法律法规的完善


在实践中,代理人除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为主要法律依据外,还可以以《商标法》第七条为法律依据,“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如笔者所述。此前,“诚信”是一项基本原则。它应该在用尽其他具体规定之后应用。因此,针对当前的立法现状,笔者对防止和改进恶意商标抢注提出以下看法。

首先,在先权利人应加强对商标保护概念的认识,不仅要在商标使用初期,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还应注意使用的标准化和所用证据的保存。一旦商标争议发生,证据的使用是关键证据必不可少的。


其次,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应注意对商标注册目的的审查。目前,《美国商标法》、《英国商标法》和《日本商标法》对商标使用意向书都有要求。从识别产品原产地的功能入手,只有通过商业用途才能发挥商标的真实价值,实现商标的识别功能。作者认为,增加对商标使用目的的审查,实际上可以关闭大量不能提供使用目的解释的申请(即商标囤积),大大减少商标申请数量,节约行政复议资源。CES。因此,建议在商标注册申请条件中增加对商标使用意图的描述,以减少无实际使用目的抢注商标的行为。


最后,建议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并对抢注者提供相应的处罚机制。商标抢注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抢注商标的行为可以给他们带来利益,但相应的风险很低。因此,建议减少商标抢注行为的根本措施是加大恶意抢注商标的风险,明确受害人损失赔偿制度。


恶意商标注册不仅损害合法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而且在商标行政复审中造成资源浪费,影响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中国的财产保护。积极应对恶意抢注注册商标行为,不断完善对该行为的法律规制,将有助于提高商标质量,促进国家企业的发展,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对保护商标的真实所有人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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