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街舞”商标申请被驳回,现已复审通过!

发布日期:2019-09-19 21:36:26

《这就是街舞2》播出以来,用户每天在优酷围绕街舞有超过300万的互动。在许多嘻哈爱好者中,最疯狂的用户观看《这就是街舞2》135小时,相当于每周至少3个免费版本和2个会员版本!可以说,《这就是街舞2》打破了国内综艺界的圈子,以青年的积极能量不断引领着青年潮流文化。


“这!就是街舞”商标申请被驳回,现已复审通过!


根据商标局的说法,“《这就是街舞2》在娱乐业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因此,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商标申请《这就是街舞2》是同一名称的综艺节目的宣传和使用,使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知名度。如果注册使用在41类娱乐服务、电视娱乐节目等服务中,就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应具有突出的特点。”《这就是街舞2》复审服务中的注册申请得到初步审定。


关于第27010414号“这! 就是街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2943号


  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10414号“这!就是街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独有的标识,作为商标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这!就是街舞”节目介绍;


  2、“这!就是街舞”的广泛宣传及使用证据;


  3、“这!就是街舞”相关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 ,“这!就是街舞”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宣传用语,而不作为商标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具有显著性。


“这!就是街舞”商标申请被驳回,现已复审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标志自身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其并不当然失去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该标识亦可以通过在市场流通、经营过程中的使用获得显著性。根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表明,《这!就是街舞》系优酷、天猫、微博、巨匠出品联手灿星制作的街舞选拔类真人秀。《这!就是街舞》节目于2018年2月24日每周六20:00在优酷首播,于2018年5月13日收官。节目选用“明星导师+专业舞者真人秀”的全新赛制,颠覆所有传统舞蹈节目模式,通过“大海选”吸纳优秀街舞舞者,借街舞的内核重新定义年轻人的文化。同时,百度、豆瓣网等多家网络媒体对《这!就是街舞》亦进行了宣传报道。新京报评:“节目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小众流行文化圈层和专业的次元壁,就是一种胜利。”《这!就是街舞》节目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据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这!就是街舞”经同名综艺节目的宣传使用,使申请商标获得了更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若注册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19年06月14日


《这就是街舞2》已经播出到半决赛选拔阶段。基于本季的《这就是街舞2》,优酷对IP产业化沉淀进行了多次尝试和探索,努力帮助合作伙伴实现双赢。目前,该项目不仅与国内数百家线下街舞培训机构建立了合作教学,而且在项目结束后加入了大麦网的地板街舞巡演。这种探索也使更多的品牌和合作伙伴看到优酷强大的平台能力和再次依赖阿里的生态势能。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名品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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