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通知书不是商标注册证

发布日期:2019-10-22 09:33:12

近日,长兴一家吊瓜子加工厂的负责人张老板收到了该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送达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厂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处罚15000元。‘只怪自己不懂法,在这件事上抱着侥幸心理,以后一定会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张老板懊悔不已地说。

原来两个月前,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在现场发现了该厂生产加工的吊瓜子外包装箱上印有‘**香’文字及图形组合及注册商标字样 ,据此,执法人员要求该厂负责人张老板出示该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可张老板在办公室里找了半天,找出的却是一张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声称这是商标注册证。而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结果发现‘**香’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并没有注册成功,工商总局商标局只是受理了该厂的申请而已。

根据张老板陈述,商标是由当地一家商标代理公司帮忙设计的,2013年11月,在收到注册受理通知书后,张老板满心欢喜地让当地一家印刷厂印制了2000只印有 ‘**香文字及图形组合及注册商标 ’字样的包装箱。‘我当时以为有了注册受理通知书,先打上注册商标字样 ,应该问题不大。’张老板说。

没想到,一时的失误竟然铸成了大错。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厂近半年来共销售使用该批次包装纸箱的吊瓜子共一千多箱,销售地区涉及周边的合肥、宣城、湖州等地,违法经营额近20万元。

‘该厂在没有取得的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在对外销售的包装纸箱上标注"**香文字及图形组合及注册商标字样 "的行为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介绍,由于当事人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依据2014年4月15日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 《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之意见,适用旧法。

此外,对于本案中的印刷厂的行为,执法人员也在调查处理中。记者获悉,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否则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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