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注册上千个“哪吒”商标,是恶意抢注还是知产保护战略?

发布日期:2019-09-23 21:42:02     标签: 186商标转让网

作为《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版权人,光线影业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在短期内申请了大量的各类商标。仅仅从数量上判断这是否是恶意抢注是不够的。


不久前,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登上大银幕,票房节节攀升。该片进入海外市场后,其电影制片方雷影业从8月9日起开始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800多个“哪吒”系列商标。


光线注册上千个“哪吒”商标,是恶意抢注还是知产保护战略?


目前,光线影业申请的商标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能否成功注册尚未确定。但“疯狂”注册商标的行为折射出我国动漫产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名称与形象的“双保护”


对于“哪吒”这样的传统神话人物,是否可以注册商标引发了争议。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李燕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哪吒”其实是一个公有领域的概念,任何人都可以创作“哪吒”,就像《西游记》,大家可以在小说的基础上去创作、改编《西游记》。电视剧、美术作品都可以有孙悟空的形象,但是如果又创造了一个和先前形象不同的孙悟空,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象。


因此,以《西游记》为基础创作的各个版本动画片中,孙悟空、猪八戒、牛魔王等动画形象各不相同,都是值得保护的。


“对于不同动画动漫版本中的同名虚构人物,理论上有各自的独特风格和独特形象,都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象。”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乔万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但是,我国对于动画动漫人物形象的保护,长期以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如《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1995年由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出品的国产经典动画,央视虽然保存了相关版权证据,但是没有注册相关商标,一不小心就被其他公司钻了空子。


2018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侵权央视动画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华大头公司利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等人物形象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人物形象著作权和高知名度角色名称权,因此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宣告上述商标无效的裁定予以支持。


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葫芦娃”,也因为商标问题多次“现身”法庭。2018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葫芦娃”商标纠纷案。“葫芦娃”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将一家使用“葫芦娃”卡通形象作为主题装潢的火锅店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方面称,葫芦娃是《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两部电影中的主要人物,国内外众所周知,拥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火锅店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形象作为其餐厅主题,非法获取葫芦娃形象的经济价值。


但火锅店方面表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的是《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两部电影的著作权,而不是葫芦娃这一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火锅店的“葫芦娃”卡通形象系第三方公司独立设计、创作,具有独创性,而且火锅店享有“葫芦娃”的商标专用权,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在商标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因此,火锅店是合法使用该商标。目前,该案还未宣判。


李燕蓉表示,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法律保护权利人的在先权利,尽管如此,权利人行使在先权利阻止他人抢注商标时,不免遇到“举证难、成本高、时间久”等维权难题。值得注意的是,保护动画动漫作品的同时,也要保护其中虚构人物的名称和形象。


是否属于“大量囤积商标”


商标抢注是动画动漫在知识产权保护路上的一大影响因素。


2004年,英国学前电视动画片《小猪佩奇》诞生,风靡全球。2015年6月,《小猪佩奇》进入中国,其商标及著作权权利人之一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便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 pig(小猪佩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然而,“小猪佩奇”的商标在许多类目中已经被提前抢注,“山寨”商品涌现,这直接导致艾斯利贝克戴维斯公司申请注册类似商标遭到驳回,也因此损失了数千万美元。


商标遭到抢注,对于动漫IP是巨大的打击,《捉妖记》中的胡巴、国产动漫阿狸都曾被侵权。有了这些前车之鉴,也就不难理解光线影业为“哪吒”打响商标“保卫战”的初衷。


那么,光线影业一下子注册上千个商标是否属于“大量囤积商标”呢?业内人士认为,光线影业作为电影的著作权利人,短期内在各类别中申请大量商标,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仅凭数量认定是不是恶意抢注,依据并不充分。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注册行为如果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可以认定为恶意注册。


“对于拥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如果没有及时将作品名称、人物角色名称或形象或者特定元素等进行注册商标布局,一旦被他人抢注,未来真正的权利人在对自己的影视作品衍生开发和使用时,反而可能会面临商标侵权的风险。”李燕蓉说。


对此,李燕蓉建议,对于影视片方来说,为了防止别人去抢注商标或者“搭便车”,最节省成本、最便利的办法就是在开发影视作品的同时或者前期做好商标的布局,把影视作品里的相应元素去注册商标,这是很多影视片方目前采取的一种做法。


过去常有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乱象,甚至出现了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商标、高额转让的灰色产业。商标抢注成了“重灾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


自2014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抢注的现象已经得到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并采取多种手段对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加以规制,取得了一定效果。


乔万里强调,为了进一步规制恶意注册行为,11月1日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


光线注册上千个“哪吒”商标,是恶意抢注还是知产保护战略?


商品化权保护引发争议


除了人物形象,对于动画作品中过于简短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不能单独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如何获得保护?


在“功夫熊猫”商标件中,胡某在“方向盘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KUNG FU PANDA”商标,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厂)提出异议,称其由于同名动画片《功夫熊猫 KUNG FU PANDA》在中国的热映而对“KUNG FU PANDA”具有一种专属的“商品化权”,因此,应当排除他人对同名商标的注册。对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不认可,而随后诉讼中的一审法院也予以否定。


商品化权一般是指将知名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人物的形象、人体形象等)、知名作品名称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但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功夫熊猫作为梦工场公司知名影片及其中人物形象的名称已被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知名度的取得是梦工场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梦工场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功夫熊猫作为在先知名电影名称及其中的人物形象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


尽管北京高院曾明确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认定“商品化权”属于依法受保护在先权利,但实际上,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关于“商品化权”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商品化权”的问题亦颇有争议。因此,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保护在先“商品化权益”的问题持慎重的态度。


李燕蓉提出,除了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也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于盗用他人作品中的角色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来说,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规范和制裁,这在年初北京高院审结的“葵花宝典”案件中可以得到印证。


乔万里说,为全面加强对动漫形象著作权的保护,“权利人应当及时对作品进行登记,发现侵权行为及时主张权利;文化执法部门应当打击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排除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对侵权主体作出较高的判决,以震慑侵权行为。”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名品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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