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类商标转让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9-10-14 10:53:58     标签: 汽车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通过商标转让取得商标,商标买受人需要对商标转让的细节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样才能顺利地拿到商标,商标出卖人自然可以顺利地转让商标。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第十二类商标转让中的注意事项。


关于第12类商标转让的说明?


第十二类商标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1201】-火车及其零部件;【1202】-汽车、电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1204】-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1205】-缆车,架空运输设备;【1206】-轮椅,手推车,儿童推车;【1207】-畜力车辆,雪橇;【1208】-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1209】-空用运载工具(不包括飞机轮胎);【1210】-水用运载工具;【1211】-运载工具零部件。转让第12类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不需要转让全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转让注册商标不应当造成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利影响。另外,商标转让必须提交公证书,这样更有利于商标转让的过程。


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向受让人发出商标受理通知书。同时,根据注册人在商标局注册的地址,向注册人复印《商标转让受理通知书》。但不符合商标转让受理标准的,不予处理。当然,接受通知书会发给申请转让的人。转让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商标局将以书面形式将申请书填写的地址以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人,限期改正。转让申请批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表填写的城市以邮寄方式向受让人出具转让证明,并公布商标转让公告。证书上的付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申请中的受让人为多人共有,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只发给代理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当申请补发。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不直接与申请人通信,全部文件将送交商标代理机构。此外,申请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批准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商标局可以要求在国外形成的文件的公证和认证副本,并可能需要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文件的相关认证程序。申请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国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译本由申请人或其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


以上是转让第12类商标时应注意的相关事项。第12类商标本身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商品商标类别。有需求就有供给,商家需要第十二类商标,并将有一个平台为商标转让提供资源。如果您想更多地关注商标转让相关事宜,请到名品商标转让网浏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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