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商标起争议,与美国国名过于近似?

发布日期:2019-11-05 15:15:11     标签: 国美商标


  国美电器,也称国美电器,成立于1987年1月1日,总部设在香港。是中国大陆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国美”商标起争议,与美国国名过于近似?


  2009年被评为中国世界纪录协会最大家电零售连锁企业。

  

  一般来说,很少有人会联想到国美!

  

  不过,在商标问题上,也有人对“国美”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国美的商标和美国的国名在构成上是一样的,只是顺序不同,这很容易混淆相关公众与服务的来源。商标网站显示,国美电器共申请了“国美”、“国美”等3657个商标,涉及多个商标类别,其中许多已经成功注册。

  

  “国美”商标起争议,与美国国名过于近似?

  

  这次被人提起无效宣告商标的是第5078576号“国美”商标。

  

  第5078576号“国美”商标,是国美电器于2005年12月23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4月13日。

  

  如果这枚商标真的被认为与美国两字只是排列顺序上的不同,那么这枚商标极有可能被无效成功!

  

  因为依据商标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对此,国美立马上诉回应道:

  

  1、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2、被申请人注册的“国美电器”和“GUOMEI”商标在2004年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一直保持驰名状态。

  

  3、被申请人“国美”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具有明显恶意。

  

  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争议商标“国美”为文字商标,与“美国”国名文字排列顺序不同,且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美国国家名称相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国美商标予以维持。

  

  商标法还有一点:商标无效有期限。如果你想使一个已经注册使用五年以上的商标失效,成功率会很低。一个商标在五年内长期使用,完全可以形成自己的品牌效应,所以五年后你要求宣告无效是很困难的。商标需要专业知识,商标有商标法,所有基于商标的行为都应该基于商标法!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名品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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