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萨公司本想维护自家主营商标,没想到竟是弄巧成拙

发布日期:2019-11-23 14:58:57     标签: 商标保护


  2009年,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创立了“特种兵”品牌,“特种兵生榨椰子汁”是公司的主导产品,也是我国椰汁饮料领域占有较高市场份额的品牌之一。苏萨公司向法院提出了30类“特种兵”商标在陕西九滕商贸有限公司的失效,然而,这一次,权利的保护,甚至苏萨公司自己的许多“特种兵”商标进入无效宣告。

  

苏萨公司本想维护自家主营商标,没想到竟是弄巧成拙

  

  佛山市南海区冠博捷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提出第7490068号“特种兵”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遭他人提出异议,经异议程序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茶饮料等第30类商品上。2015年4月,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予陕西九腾。

  

  2017年6月,针对陕西九腾的“特种兵”商标,苏萨公司向原商评提 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最终,原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陕西九腾的“特种兵”商标做出无效宣告。

  

苏萨公司本想维护自家主营商标,没想到竟是弄巧成拙

  

  裁定书显示,多项争议商标认读为“特种兵”,“特种兵”一词均指向国家军队中担负破袭敌方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和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的兵种,将其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收到该裁定书,作为商标权利人,陕西九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诉裁定。而巧合的是,苏萨公司名下亦有多件“特种兵及图”商标。这一次出现了罕见的情况——一份商标无效裁定书的出炉引发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双双起诉。苏萨公司也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苏萨公司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且其原注册人存在大量囤积商标、倒卖商标行为,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原告在评审阶段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系原告工作失误,不认可被告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认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

  

  也就是说,苏萨公司本想以对方大量囤积商标、倒卖商标作为理由来进行商标无效宣告。但是经过裁定之后,法院认定“特种兵”一词并不适宜作为商标名。也就是说,法院的裁定让苏萨公司自己旗下的商标同样陷入了被无效的陷阱中,所以,竟破天荒的出现了原告替被告向法院请求撤销裁定这种神奇的操作。

  

  但天不遂人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经艺术设计字体呈现的文字商标“特种兵”。其中,“特种兵”一词为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易被理解为一种执行特殊任务的兵种。将“特种兵”直接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虽然苏萨公司主张其在评审阶段提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系工作失误,但其在评审阶段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部分均明确列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明确阐述了事实和理由。

  

  也就是说,苏萨公司在准备进行诉讼的材料中,狠狠的坑了自己一把,拿出了让法院足以认定“特种兵”一词不适合作为商标名的证据,却忘记了自己也是“特种兵”商标的持有大户。苏萨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因此被驳回。不服一审判决的苏萨公司转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如此一来,“特种兵”商标即被定性为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苏萨公司名下“特种兵”相关注册商标亦或岌岌可危。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苏萨公司的第11118542号“特种兵及图”商标正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第7600566号商标也被多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与注销请求。

  

苏萨公司本想维护自家主营商标,没想到竟是弄巧成拙

  

  一次维权,竟将自己也推入被无效宣告的深渊当中,不知苏萨公司作何感想?但值得肯定的是,原商评委的裁定与法院的多份判决均对“特种兵”及类似商标做出了明确定性,这一判决相信对其他企业也有着诸多借鉴的意义。

  

  这里亚盟知识产权认为,“特种兵”一词除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该词在作为商标来进行注册时的显著性也比较低,在注册时也极易被驳回,那么我们在注册商标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一定要了解哪些商标是不具有显著性的,然后在避开这些情况的前提下来进行商标注册。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5、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6、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7、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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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必须了解这些知识。否则,像苏萨公司这样的闹剧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也会对企业自身品牌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名品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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