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弹幕”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9-12-27 10:41:56     标签: 商标显著性

  

  弹幕[dàn mù] (barrage),中文流行词语,指的是在网络上观看视频时弹出的评论性字幕。近日,哔哩哔哩(简称B站)年度弹幕数据发布,“awsl”发送3296443次,成为2019年B站年度弹幕。看电视剧开弹幕已成为许多年轻人的习惯。有网友问,“弹幕”一词本身能否注册为商标呢?欲了解更多商标资讯,欢迎访问名品商标转让网!

  

申请注册“弹幕”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前不久,北京知产法院审理了一起“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申请注册“弹幕”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商标图样

  

  商标局及原商评委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其注册申请。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注册“弹幕”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功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商标本质上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最基本要求。具有显著性的前提是相关公众会将该标志认知为商标,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将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则该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商标符号本身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一般来说,过于简单的字母数字、装饰图案、广告语言等由于标志本身的特点,使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备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特征,无法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当相关公众看到“弹幕”时,一般会将其识别为观看视频时实时显示在屏幕上的字幕本身,而不是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没有显著特征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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