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不服商标局广告曲商标驳回,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发布日期:2020-03-16 14:37:09     标签: 泸州商标   白酒广告曲商标

泸州老窖在2016年3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系第19351139号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商品上,商标局认为音乐较为简单,朗读的文字对指定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的有描述性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对其申请予以驳回。


泸州老窖不服商标局广告曲商标驳回,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泸州老窖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决定,之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音乐部分较简单,朗读的文字部分对指定商品有广告宣传的描述性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对其申请予以驳回。

泸州老窖公司更加不服,将商标局一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总时长约为29秒,时间过长,背景乐也未具有极其高的辨识度,易将其识别为广告宣传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中男声朗读部分起到识别作用的仅为文字内容本身,所以本案申请商标男声朗读部分也不具备声音商标所应的显著性要求,女声哼唱背景乐部分也是一样。

3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泸州老窖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因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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