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与“微信”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0-05-11 14:31:40     标签: “微信支付”商标

腾讯公司是微信服务的经营主体,其微信软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微信服务中的微信支付服务由腾讯公司的关联公司财付通公司在运营。

腾讯公司依法享有“微信支付”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等商品类别上的“微信”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2016年被认为驰名商标。


“微信支付”与“微信”构成商标侵权?


在腾讯公司经营的微信服务具有较高知名度时,北京中欣安泰公司将“微信”申请注册为商标,并核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组织收款、金融服务、借款卡服务、电子转账”等服务类别上。2016年7月22日,商标局以被告微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了被告微信商标。北京中欣安泰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该撤销决定。北京中欣安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和二审程序,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述撤销决定。

北京中欣安泰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和财付通公司向用户提供微信支付服务时使用微信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其微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公司和财付通公司将北京中欣安泰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被告的微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并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腾讯公司和财付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线上、线下微信支付时使用微信或微信支付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与被告的微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综上,腾讯公司和财付通公司行为没有侵犯北京中欣安泰公司,微信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对于原告要求的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述案件,小编认为在北京中欣安泰公司申请微信商标时,腾讯的微信服务在消费者中已具有非常高的市场知名度,已形成良好商誉;而北京中欣安泰公司的微信商标一直未实际使用,具有攀附微信商标商誉的企图。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本质上就是商标权人对于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以上是今天名品网为您整理的商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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