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手表,“葫芦娃”电话商标能否注册成功呢?

发布日期:2020-05-28 14:19:13     标签: “葫芦娃”商标

说起葫芦娃,相信大家耳边总能回忆起那首“葫芦娃,葫芦娃,一根藤上七朵花”这首主题曲,当年这部动画片可是红遍大江南北,是一代人的回忆,但是有公司竟然想申请葫芦娃的商标,到底能否申请注册成功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2012年11月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葫芦娃”商标的注册申请,两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钟表指针(钟表制造);手表”等商品、“电话机;可视电话”等商品上。

而“葫芦娃”本命《葫芦兄弟》,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1986年原创出品的13集系列剪纸动画片,是中国动画第二个繁荣时期的代表作品之一,至今已经成为中国动画经典。

对于深圳葫芦娃公司申请这两枚商标,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这两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而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后裁定,认定深圳公司申请注册的两商标分别构成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对于作品名称或者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讲其作为商标使用等情形,最终予以无效宣告,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葫芦娃”手表,“葫芦娃”电话商标能否注册成功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术电影制片厂对于《葫芦兄弟》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葫芦兄弟》自发表后,以及后续电影版发行以来,通过电视台、影院、互联网等多种渠道进行了广泛、持续地播放,荣获了诸多荣誉奖项,并且至今仍保持着较高的播放量,一直具有广泛的收看观众,该动画片及其中“葫芦娃”的角色形象知名度较高,“葫芦娃”这一角色称谓也被大众所熟知。

在深圳公司申请该两枚商标注册前,“葫芦娃”就已经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如果用它来作为商标,会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这类产品与“葫芦娃”之存在特定的联系。

综上,“葫芦娃”这一作品角色名称构成商标法中的在先权益,美术电影制厂有权就“葫芦娃”角色名称主张在先权利保护。而且深圳公司申请注册的“葫芦娃HULUWA”,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等方面与“葫芦娃”这一角色名称完全相同。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最后法院认为,深圳公司申请注册的“葫芦娃”商标,属于不正当的利用了这一角色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这角色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损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合法权益,所以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在我国商标法中有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除此之外,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也不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深圳公司此次两枚“葫芦娃”商标的申请明显是违背了这两条规定的,所以是不能被注册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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