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微博”也打算做在线教育了?

发布日期:2020-05-29 14:22:40     标签: “微博”商标


今年疫情,宅家不出门,上学怎么办?在线教育和远程教育直接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更是推动了各大教育企业争夺线上教育市场的野心,人红是非多,连在线教育这一行业都出现了“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下面就是关于微博课堂的案例,一起来看看: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梦公司)、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新浪公司)分别享有“微博”等文字及图文商标的专用权。

杭州天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天浪公司)、宁波甬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甬浪公司)未经上述两公司的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微博课堂”网站(www.ketang.cn)及“微博课堂”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微博课堂”作为名称,开展教育信息发布、教育视频课程收费观看,下载等商业活动。


难道“微博”也打算做在线教育了?


微梦公司和新浪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和微信公共号多处使用带“微博”二字的标识,直接侵害了拥有商标所有权微梦和新浪公司的合法权益。

除以之外,二被告还在涉案网站中仿冒了微梦公司的名称,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行为,天浪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其使用行为已获授权,属于合法使用;ketang.weibo.com网站由微梦公司经营,ketang.cn与ketang.weibo.com同时解析到“微博课堂”网站,该网站使用的服务器为微梦公司服务器,天浪公司只能对网站中的内容进行编辑,无法将该网站上的相关标识进行删除或修改,所以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甬浪公司则称其为天浪公司的代理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现有证据。二被告经营的“微博课堂”网站、天浪公司经营的“微博课堂”微信公众号提供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录播视频教学、销售线上线下课程并为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进行宣传推广,落入了第7649615号“微博”商标在第35类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的核定服务范围,与“微博”文字商标的服务范围相同。

二被告在其网站名称、课程名称上使用“微博课堂”以及天浪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名称及所发文章首尾标识使用“微博课堂”,其中“微博”构成上述标识中显著性较强的部分,因该部分完整包含了微梦公司注册的第7649615号“微博”文字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最终判定二被告停止侵权、发布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两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二审法院就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线教育行业,因为是线上互联网的,有着可复制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使得在线教育机构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极易容易因为商标使用的不合格不规范面临商标侵权的风险。建议如果有做在线教育的行业,一定要好好保护自己的商标,遇到商标侵权等问题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手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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