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鹿”商标争议?万科名称混淆?

发布日期:2019-10-22 08:33:46

   昨天,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发布会上,市中院副院长陈有为介绍了去年温州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市中院通报了2014年度温州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民三庭庭长章禾舟还对其中6起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并发出温馨提醒。

  据统计,2014年,温州全市法院共收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66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据大头,有961件,占所有案件的70.35%;商标权纠纷案件201件,占14.71%;专利权纠纷案件140件,占10.25%;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10件,其他案件54件。

  知产案件实行‘三合一’审理后,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2件,知产刑事案件150件,对178名被告人进行处理,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0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17人,判处缓刑137人,单处罚金8人。

  ‘快鹿’商标被他人抢注

  知名企业侵权需负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厉先生2008年11月获得‘快鹿’商标在第30类商品(米粉、面条等)上的商标专用权。2010年3月18日,温州快鹿集团公司与他签约,将该商标许可给快鹿集团在米粉、面条两个商品上使用两年,年使用费为3.5万元。

  许可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约。后快鹿集团在生产的粉干食品包装袋上仍标注‘温州特产快鹿食品’字样;包装袋中部标有‘鹿佳’图形+文字注册商标。厉先生认为快鹿集团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快鹿集团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厉先生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厉先生自2008年11月商标获核准注册至今,仅在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许可快鹿集团使用,事后商标闲置将近3年。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非典型’的商标侵权案:快鹿集团实际使用‘快鹿’商标,但没有对该商标进行注册。该案的判决希望对企业有所警示,企业自身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经过实际使用已产生知名度的商标要及时进行注册,否则仍需负担赔偿责任。

  ‘万科中梁’‘温州万科’混淆?

  工商法院先后裁定不侵权

  案件回放

  温州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温州万科)于1998年核准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系温州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人温州万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万科中梁)于2013年核准登记,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系全国知名品牌万科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浙南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梁集团合作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3年3月,温州万科认为,第三人使用‘万科’字号在温州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严重侵犯其企业名称专用权,向温州市工商局提出名称争议处理申请,要求责令万科中梁立即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万科’字号。温州市工商局后作出名称争议处理决定,驳回温州万科的申请。温州万科遂将温州市工商局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万科中梁’字号,整个企业名称具有较高识别度,并不足以导致一般社会公众将万科中梁误认为是温州万科,并对后者的商誉产生不利影响。温州市工商局驳回温州万科的申请,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和工业产权保护原则。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企业主体之间因企业名称、商标等知识产权发生纠纷的,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申请工商部门处理等两种救济途径。工商部门对相关纠纷处理后,当事人仍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既审查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也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卖了两瓶‘柏黛莎大六神’

  被‘六神’告上法庭

  案件回放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家化)是‘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的商标权人,‘六神’系列化妆品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力。

  2013年9月5日,上海家化公证购买了温州维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下简称温州维德)销售的标有‘柏黛莎大六神’标识的止痒花露水二瓶。上海家化将温州维德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5万元。

  瓯海法院审理认为,温州维德销售上述商品,侵犯上海家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被告提供了出库单和证人证言,主张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法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温州维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家化‘六神’文字及字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侵害商标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如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种合法来源抗辩即使成立,销售者仍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

  已支付给网站小额会员费

  未获授权下载图片仍可能侵权

  案件回放

  杨某在展会上派发的宣传册,使用了其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上海富昱特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涉案图片是通过缴纳会员费注册成为‘昵图网’会员后,支付20个‘共享分’(大约0.067元)购得,而据昵图网网站声明:‘昵图网站内所有作品均由网友上传用于学习交流之用,勿作他用,昵图网不拥有此类作品的版权,若需商业使用,需获得版权拥有者授权,如因非法使用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因此可以推断,昵图网对涉案图片并不享有著作权。而杨某将涉案图片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瑞安法院判决,杨某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含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

  网民通过网络下载图片的行为十分常见。而在图片网络销售平台上下载的图片,即使已经向网络销售平台支付了小额会员费,大家也应该审查该网站是否享有该下载图片的著作权或者许可使用权,否则即使缴纳了小额会员费也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单位网站上传他人作品

  可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回放

  2014年7月8日,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温州实验中学网站中,可以在线阅读或下载《康熙大帝》等知名作品的电子书,而这些电子书,是经著作权人授权,北京中文在线已取得数字出版专有使用权,其中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中文在线遂向鹿城法院提起20件诉讼,请求判令温州实验中学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

  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意识不够,导致此类纠纷高发。该系列案的被告是以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的学校,其在该校的校园数字图书馆上传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相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系列案对公司、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避免在其对外网站或内部局域网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名品商标转让转让网www.mp.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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