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的四个常见原因

发布日期:2022-12-27 14:20:34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中国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者判决,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消灭的程序。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根据法定原因决定或者判决撤销注册商标。那么,商标撤销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会告诉你的。


原因1: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成为批准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原因二: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原因三:随意变更商标或者商标信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应当自主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原因4:商标到期未续展:《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正常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到期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办理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最后一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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