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近似商标应该如何转让

发布日期:2019-10-22 07:42:32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现在注册商标转让构成近似的比较多,办理商标转让过户之前作为代理公司,我们都会严格审查。但是部分持有人因为不懂或者是固执,不同意近似商标一并转让。近似商标的出现形式很多,需要专业代理人才能检索判断正确。例如:一件三组合(图形+英文+中文)商标,注册人有单独申请图形或者单独申请英文,那么几件商标够成近似,不能分开转让。欲办理转让的商标,我们检索出近似商标,会提供两个方案给转让方、受让方选择:一、注销不需要的近似商标,确保真正需要的那件商标转让成功;二、构成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如果转让方不同意注销,也不同意近似标一并转让,我们建议受让方不要购买,以免商标转让不成造成损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在此也提醒那些申请商标的企业或者个人,申请商标时多听代理人的建议,避免同一名下申请多个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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