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名称

发布日期:2019-10-22 09:08:49

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名称
   企业或者个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地名是禁止使用在商标名称中的,对于这一点是商标法所规定的。地名的含义是一个地方的向导,是一个城市、县城、都市的文化符号。
 
  有些人会投机取巧的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名称,因为地名拥有相对一定得知名度,能够给自己的品牌推广代来便利,其实在商标中是不被允许的。首先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地名,地名是人类所赋予的,根据当地人文等而命名,也同样是地区的代号,地名具有社会性、时代性、民族性和地域性及代表性等特性。地名是人类生活中、工作中、来往中、交通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地名更能够给历史地理带来宝贵的资料。
 
  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名称,我们从世界角度上来看。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发达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标,认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称,用地名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也使同一地区的其他经营者丧失与商标使用人公平竞争的地位。多数主张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标,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从客观角度上看,地名作为商标名称缺乏显著性,并不利于消费者以商标来划分产品种类
 
  其实现实中,将地名作为商标也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对此,商标法采用原则性规定和例外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地名禁用的规定。对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将依法驳回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对非注册商标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
 
  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地名是不能作为商标名称使用的,所以客户无需考虑使用地名注册商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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