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苹果注册商标

发布日期:2019-10-22 07:11:38

被告人庄明祥用两份伪造的‘苹果’商标注册证明,与他人搞合作生产,自己以注册商标入股,除了能得品牌管理费外,还占10%的纯利润分红。结果后东窗事发。被告人庄明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不属于民事欺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提起抗诉。

  伪造商标

  被告人庄明祥,男,1973年出生,初中文化。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庄明祥于2007年底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现为迈科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被告人庄明祥声称其拥有美国苹果集团在中国大陆注册的第3001383号和第1662089号商标的合法使用权,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可提供该商标与许某合作开发电子产品。双方经过洽谈,于2008年1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被告人庄明祥以第3001383号、第1662089号注册商标作为投资方式入股,除逐年收取商标品牌管理费外,还占有10%纯利润分红股。合作协议签订后,2008年7月28日,被告人庄明祥收取了许某年的品牌管理费50万元。双方合作的产品为DVD、多媒体音箱、迷你音箱和电磁炉。

  然而,经检方核实,被告人庄明祥提供的两个商标注册所有权人为苹果(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证明从未授权许可庄明祥使用以上两份注册商标,而且被告人庄明祥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系伪造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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