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以地名注册商标

发布日期:2019-09-04 23:40:20

        地名是代表着一个地方的向导,是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符号,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
        早在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地名命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新建地名标志设施不得附设商业广告,通行多年的地名商业化运作被依法终止。
        地名不能使用企业商标名,反过来,企业商标使用地名也受到限制。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注册“米兰”为商标,被商评委驳回,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北京一中院作出维持商评委决定的判决,认为“米兰”是意大利著名城市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发达国家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标,认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称,用地名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也使同一地区的其他经营者丧失与商标使用人公平竞争的地位。多数国家主张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标,一方面可以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名品短评:事实证明把地名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依此分别其他同类商品,将地名作为商标确实很容易产生纠纷,将地名作为商标也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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