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商标名用于两个类别

发布日期:2019-08-24 21:03:13

         一个商标名用于两个类别的起源是在美国通用媒体通讯公司的诉讼。通用媒体公司认为他人在裙子、衬衣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PENTHOUSE”与自己在先核准使用的在宝石、首饰等商品上的“PENTHOUSE”构成使用的近似商标,展开一场近似商标之战。
        通用媒体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攻击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自己被侵犯了在先商号权益,还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拥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对于通用传媒公司这是一场维权的战争。
        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二审的判决,维持了原判,驳回了通用媒体公司的上诉,争议的商标“PENTHOUSE”是在2004年11月被提出申请,指定使用在裙子、裤、衬衣等25类商品上,现在还在法定时限内。通用媒体公仔认为与自己在先核准使用在宝石、首饰等商品上构成相似商标。
        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系争商标指出使用的服装类商品与通用传媒公司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标,并且通用媒体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PENTHOUSE”作为该公司商号及商标在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与系争商标能够相互区分开。
       名品短评: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没有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系争的商标没有侵犯通过媒体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也没有构成对通用媒体公司的的知名度商标进行恶意的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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