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之后再重新注册,竟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9-08-22 21:51:15

        前不久,在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商标权进行了判决,是一家私房菜和渔村酒店公司两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2006年,在南京成立了南京某某渔村酒店公司,是原告一方,并且在2015年注册“江宴”商标,投入资金进行实际上的使用和宣传。而被告是在2012年注册“镜湖区某某私房菜馆”,是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在安徽省芜湖市,在店面招牌或者是菜单上均有使用“江宴”字样。但在2016年经过与刘某达成一致,将私房菜馆转让给刘某,在2016年7月注销了“镜湖区某某私房菜馆”,然后在8月就重新注册了“镜湖区某某私房菜馆”,根据经营规模、经营地址还有经营方式都没有改变。

转让之后再重新注册,竟构成侵权


        就在2016年原告通过拍照公证的方式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正式保全,认为被告没有得到授权,擅自使用了“江宴”注册商标,是商标侵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万元。


       根据法院审理认为,经过转让已经注销了个体工商户,该店铺的民事主体资格已
经消亡了,重新注册的店面虽然从外部到内在都一样,但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不能继承原有的权利与义务,所以被告的在先权利是不成立的。同时原告与被告两者之间是相距甚远,原告的影响力还未到达芜湖市,双方的经营地方不同,不会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关系。虽然无法举证来说明商标侵权,但是是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判令停止使用“江宴”商标。


       名品短评:被告应该转让又重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是不能继承原有的权利与义务。因为两者之间的距离甚远,各自的影响力都还没有达成对方所在的区域,因此无法形成不正当的竞争。被告使用“江宴”,不存在着说是傍名牌或者是搭便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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