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之间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10-22 10:10:11

        商标异议就是对商标在经过初审阶段,就开始提出商标异议。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好的商标,在商标经过核准注册之日5年内,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对于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以欺骗的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


         1、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2、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后,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在公告期间被提出的。


         3、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在与权利的争斗,而异议的内容是对于初审过后的商标发生异议。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人。


         5、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的原因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者是类似商标上相同或近似,异议是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其他规定等。


         6、商标异议是不用缴纳费用的,但是商标争议是需要缴纳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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