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商标中英文近似,三年经营成“泡影”

发布日期:2019-10-22 07:34:06     标签: 英文商标设计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企业因商标中英文近似,三年经营成“泡影”


大家都知道,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构图、颜色,外观等相似,一般这样的商标商标局将不予注册并驳回,但近日就有一案,由于中文与英文商标类似被驳回的,一起来和名品看看吧:

宁波市江北翰元玩具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思道阁商标,历时3年“艰辛”,终于在2015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婴儿床等商品上。

然而就在2015年11月的时候,该商标被斯托克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认为自己是世界著名的婴儿车及婴儿用品生产公司,而申请人的STOKKE品牌在中国大陆市场上通常被相关公众称呼为思道阁,经过长期大量宣传,这二者已形成对立关系。并且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翰元玩具有限公司)所注册的范围与申请人范围类似。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商评委认为,思道阁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0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以及在第12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争议商标指定的使用范围(婴儿床)与申请人商标指定的使用范围(家具、婴儿床和轻便四轮婴儿车)属于类似商品;(被申请人)思道阁与(申请人)STOKKE之间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有关联,造成混淆,因此商标局判定宣告争议商标(思道阁)无效。

就因为被申请人的中文与申请人的英文类似,便让三年努力全部化为“泡影”,而被宣告无效商标的企业也因为商标的问题便停步不前,这恐怕是令人唏嘘的,可见,商标永远是企业走出市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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