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艺名影视作品名能否被注册商标?

发布日期:2019-10-22 10:05:37     标签: 影视作品商标

  当明星爆红的时候,那么她的名字商标价值不菲了。


  著名歌手孙燕姿的名字就被注册为“燕姿”牌卫生巾,而且是直接搬过来用的。就此事 ,唱片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要不是有人做恶作剧,就是“燕姿”的名字被厂商盗用了。


  还有小品演员赵本山的谐音商标“赵本衫。注册这个商标的是北京一个专门从事商标交易的市民,名叫杨昆的,注册成功后,他还专门跑到鞋服市场比较成熟的温州,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企业推荐交易。据说,他手中的名人注册商标多达两位数。

以及歌唱界中最爱说段子的费玉清,他的名字也被注册为商标,也是同音不同字 。商家注册商标的名字是“肺易清”,这是款香烟沾粉,发源于台湾,现在深圳有产销点。市面上未见,可以网购。

 

  与香港著名艺人莫文蔚名字同音的莫闻味(臭豆腐),还有“脏止依”,与艺人章子怡又谐音了,据说单先生一口气申请了4个商标。


  除了上述明星被商标,其他名人也在劫难逃,比如雷锋、姚明。雷锋叔叔成了避孕套的“形象代言人”巨人姚明给大姨妈巾“站台”。连咱们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也成了猪饲料商标名…


  不得不说现在的商家为了做生意也是拼了,但如此肆意使用明星甚至是名人的名字作为商标名,这样真的好吗?


明星艺名影视作品名能否被注册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也就是说,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因此使用明星艺名“搭便车”行不通,此次《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这种行为便会被认定为侵犯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此商标将不能通过。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那么明星的艺名行不通,很多商家又冒出了另一种想法,影视作品、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

  不一定,企业人要把握其中这个度。


明星艺名影视作品名能否被注册商标?

  

  此前有企业曾将“某07”、“某BOND”等注册为商标引起异议。《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这种问题亦不同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表示,在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


  总之商家注册商标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但不该触碰的点还是少碰为妙,尤其是那些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商标,商标局是绝对不会准予通过的!企业在部署商标战略的时候就应该思考该企业产品形象设计、品牌定位、商标注册等相关项目,避免因商标问题而停滞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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