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商标再起波澜:奇瑞VS吉尼斯 奇瑞为何败诉了

发布日期:2019-09-05 08:33:20

  继奇瑞与奔驰达成旗下电动车eQ/EQ品牌达成共享协议后,又一起与奇瑞有关的跨国商标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次的事件源头在于奇瑞公司的一场“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由于商业活动中出现挑战“吉尼斯”及“GUINNESS”标识,被吉尼斯指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9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通报,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状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宣判,吉尼斯公司胜诉。

 

  对于这一审判结果,奇瑞公司表示不能认同,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奇瑞公司公关传播部公关总监兼新闻发言人王玮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院终审判决之前,作为当事方不便发表言论,一切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奇瑞公司相信法院会公平公正做出审判。

 

  在一审判决中,佛山中院判决奇瑞公司构成对吉尼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人民币。

 

跨国商标再起波澜:奇瑞VS吉尼斯 奇瑞为何败诉了

 

▲图片来源:奇瑞分店门店图

 

法院一审观点:“吉尼斯”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奇瑞公司有故意混淆之嫌

 

  法院认为,,“吉尼斯”“GUINNESS”作为企业字号经过长时间的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奇瑞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活动及相关网站中使用含吉尼斯公司“吉尼斯”或“GUINNESS”字号的被诉侵权标识,足以造成混淆或误认。而且,奇瑞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宣称其多次代表中国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但却未能举证证明,故被诉侵权宣传用语缺乏事实依据,已构成虚假宣传。

 

奇瑞表示不服 判决僵持不下

 

  奇瑞对于上诉判决结果,表示并不认可,因此审判一直僵持不下。

奇瑞认为,自己并没有存在将“吉尼斯”等词语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识,在中国“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纪录’的代名词而被广泛认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动中的‘挑战吉尼斯’等,是取其‘世界之最’、‘纪录’之含义,并非将‘吉尼斯’等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这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奇瑞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涉案巡演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因此,无论是活动现场还是活动的有关信息,均是以最突出、最醒目、最频繁的形式标示“奇瑞”品牌和相关商标。

 

对此,吉尼斯的代理律师回应道:

 

  奇瑞公司作为大型公司且明知‘吉尼斯GUINNESS’是吉尼斯公司的注册商标,需要经许可才能使用的情况下,其应对涉案商标有更高的规避义务。如果仅仅想说明其组织的是挑战纪录的活动,其完全没必要使用涉案商标。”吉尼斯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在一审结果已出的形势下,二审判决将定分止争。“二审判决出来后,如果仍存质疑还可以继续上诉,但必须先执行二审判决。”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在一审判决后15天内,原/被告有权提出上诉。

 

  邱宝昌认为,在此次商标纠纷中,奇瑞公司是否对吉尼斯公司商标构成侵权还有待商榷。“在商标注册时,有商品项目以及服务项目两大分类原则。”邱宝昌表示,奇瑞公司的核心是生产以及售卖商品,而吉尼斯公司则属于服务类,两者并没有直接竞争关系,难以产生混淆或误认。而正如奇瑞公司方律师所言,奇瑞公司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最终售卖商品。“不过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吉尼斯’等词语,属于‘搭顺风车’行为,这基本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了。” 邱宝昌说。

 

跨国商标再起波澜:奇瑞VS吉尼斯 奇瑞为何败诉了

 

  来自国外品牌的商标纠纷,这绝不是第一件,肯定也不会是最后一件,随着中国品牌海外市场布局的扩张,今后的跨国博弈肯定会更多。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市场活动,中国的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例如在此案中,法律团队应提前做出预判,以便有法可依。

 

  谈到最后,小编想说的是,如今各行各业竞争都相当激烈,我们才部署商标战略的时候应该送企业产品形象设计、品牌定位、商标注册等相关项目开始全方面准备。最后,小编给各位创业者一句话: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才能让自己的品牌赢在起跑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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