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求停止商标侵权 对方不服从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9-20 14:07:38

  有的企业明明已经被法院认定为商标侵权,当被侵权企业要求停止商标侵权时,有的企业却仍然为所欲为,继续侵权,这个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


  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企业要求停止商标侵权 对方不服从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提出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5日。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并处理。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名品商标转让网小编提醒,商标维权一定要在有效期之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商标的疑问或疑虑、买卖商标、商标转让等都可以选择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商标局备案正规商标代理机构,16年专业沉淀,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您可以拨打24小时客服热线:188-6830-6888,也可以登陆浙江名品商标转让网www.mp.cc挑选您所心仪的商标哦!

商标交易,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免费找商标!

免费咨询服务

18868306888

商标交易,
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

免费
咨询

服务热线:

18868306888

服务
热线
免费
咨询
我的
收藏

免费获取报价

找商标?不了解商标交易?免费咨询品牌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