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方形瓶”之争有结果 雀巢败诉

发布日期:2019-10-22 09:34:40     标签: 三维商标

  雀巢公司的棕色方形瓶立体商标于1995年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后,2002年申请后期指定领土延伸至中国,当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依法驳回了该商标申请。 不过该商标于2007年已核准该立体商标注册。


立体商标:“方形瓶”之争有结果 雀巢败诉


  此后,雀巢就方形瓶立体商标向国内几十家使用方形酱油瓶的调味品企业发出停止侵权的警告函后,这场战事相继在行政、司法程序中展开。


  其中,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下称味事达公司)便是被警告的对象之一。据了解,味事达公司是国内调味品的业内龙头,对此提出了异议。一方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立体商标依法提出争议,另一方面,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使用棕色方形瓶包装不构成对雀巢公司立体商标权的侵犯。 


  2010年7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味事达公司对立体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作出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注册。 


  味事达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2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审查程序违法,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方形瓶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雀巢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的识别性;二是味事达公司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及商标整体是否会与雀巢公司的注册商标造成混淆和误认。 


  二审法院认为,雀巢公司“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三维标志属于商品的容器,再加上该标识被注册为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被众多酱油生产企业作为包装物使用,故雀巢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食用调味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较弱。


  法院还指出,味事达公司使用该棕色方形瓶作为包装,主观上不具有非正当的搭便车意图,客观上也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所以味事达公司该行为不构成侵权。2010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立体商标:“方形瓶”之争有结果 雀巢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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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


  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


  例如,法国吉百利公司就曾经为自己的商品---一款带有槽形的巧克力注册过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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