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阿”商标争夺战 一审原告败诉

发布日期:2019-10-22 10:01:22

  围绕着“友阿”的商标争夺战有了新动态。河北邯郸女子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中双方就主要围绕“友阿”商标的在先权利、双方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一起看看吧:


  在法庭上,原告索俪榕并没有来到现场,其代理律师刘凯在庭上表示,“友阿”是索俪榕于2006年12月7日注册的,从时间上来说早于被告公司,依法享有在先权。被告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与原告拥有的商标权冲突,应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判定。


  并且经过商标比对,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友阿”商标突出运用于“友阿春天”、“友阿百货”等门贴、商场的导引牌和相关的广告宣传上;以及在线购物系统名称的“友阿微购”和“友阿股票”的简称字样,从突出性、字体顺序、排列上,说明双方商标系同属“推销”类别。“友阿”商标,相关公众的主要识别注意力还是集中在“友阿”二字上,因此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侵权。


“友阿”商标争夺战 一审原告败诉


  对此,被告方表示,原告索俪榕申请注册商标前,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已对“友阿”享有在先权利,“友谊阿波罗”商号产生于2000年,并迅速成为知名百货零售服务品牌。“友阿”与“友谊阿波罗”之间具有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被告作为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在承继其百货零售业务的同时,也承继了其百货零售品牌。“原告忽略了一个常识性问题:商誉是可以传承的,尤其在关联企业间。”金笑说,“因此,被告作为‘友谊阿波罗’、‘友阿’零售品牌的承继者,使用上述品牌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被告方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金笑对此反驳说,“友阿百货”是短语,“友阿”是汉字组合,而原告商标从未实际使用,不比被告长期使用而具有的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不构成侵权。


  对此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友阿”标识系被告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已产生现实的识别作用,承载了被告经营的商誉,被告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系基于自己经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对原告第3971159号“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支付维权费用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驳回原告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


“友阿”商标争夺战 一审原告败诉


  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随着商标注册量的逐年提升,有关商标侵权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这意味着我国商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在“友阿”商标争夺案中,在友阿集团向法院递交的证据中,纸质新闻媒体关于友阿集团的相关报道、该集团与广告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以及其他授权委托书等都被作为证据提交,用于证明友阿集团在对“友阿”商标的使用中已获得了“对应”的约定俗成并被消费者及公众认可。


  友阿集团代理律师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笑强调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原告并不会因为抢先注册了“友阿”商标便拥有了“想当然的权利”,在商标法的领域和界定中,如在先使用人通过诚实经营所获得的商誉以及商标注册时所被赋予的经营范围都要纳入考量。


  新《商标法》中主要强调的原则便是“在先使用”,由于原告注册商标后3年时间内并未对其进行使用,因此友阿集团已向法院提出撤销原告对这一商标的注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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