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牛仔裤图形标识相似 LEVI’S 状告两服装商侵权

发布日期:2019-10-22 08:03:20     标签: 服装商标转让   图形商标

  因认为北京联合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圣联服装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利惠公司(全称LEVI STRAUSS&CO.)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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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原告方LEVI’S&CO.是著名的牛仔裤品牌,象征着美国野性、刚毅、叛逆与美国开拓者的精神,历经一个半世纪,从美国流行到全世界,并成为全球各地男女老少都能接受的时装,靛蓝牛仔斜纹布、腰后侧的皮章、裤后袋上的弧线、铆钉、独有的红旗标等都是李维斯的特点。


因牛仔裤图形标识相似 LEVI’S 状告两服装商侵权


  原告LEVI’S&CO.诉称,其公司于2001年就此案诉争牛仔裤口袋双弧线标识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牛仔裤、服装、裤子等),且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了商标的续展。利惠公司还于2014年3月20日对牛仔裤后袋上双弧线及五边形整体图形“** 7 ”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牛仔裤、服装、裤子等)。


  该两类商标目前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而二被告公司作为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没有得到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了突出使用与诉争注册商标一致的图形标识的牛仔裤,给该品牌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及精神损失。


因牛仔裤图形标识相似 LEVI’S 状告两服装商侵权


  对此,被告广州圣联公司称,原告诉状所述侵权情况违背事实,广州圣联并未生产与销售使用原告商标标识的牛仔裤;广州圣联无侵权行为,不存在损害赔偿及消除影响的责任。


  被告联合华美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侵权情况违背事实,联合华美并未销售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牛仔裤;首先从制作工艺上来看,涉案牛仔裤后兜上缝制的加工线与原告的商标以普通消费者角度看,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可能构成侵权;其次看商标,联合华美销售的牛仔裤标有自己的PLAYBOY的商标,也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联合华美亦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及消除影响的责任。


  在质证环节,原告提交了12份证据。证据包含商标注册证、侵权公证书、牛仔裤实物、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的宣传杂志等。被告广州圣联未提交本案相关证据。联合华美提交4张其销售的牛仔裤照片打印件作为证据。原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和回应。


  鉴于双方均当庭表示可以调解但未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宣布休庭,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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