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沟为注册立体商标 展开长达4年权属追索

发布日期:2019-09-23 09:37:40     标签: 江苏商标转让   三维商标

  双沟是中国名酒之乡,作为生产双沟白酒的知名企业,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沟酒业)欲将“双沟珍宝坊君坊及图”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却遭到质疑: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君及图”平面商标构成近似。


  随后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便展开了一场长达4年的权属追索。


  2013年8月6日,双沟酒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烈酒等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驳回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据了解,引证商标由山东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于1989年6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90年5月2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2017年11月,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四川省宜宾君子酒业有限公司。


江苏双沟为注册立体商标 展开长达4年权属追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系立体商标,突出显著部分为文字、颜色、图案等构成要素的结合,仅文字部分即包含有“双沟”“珍宝坊”“君坊”,而引证商标仅为平面商标,系文字与图形的简单组合,突出显著部分为文字“君”,二者在商标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标志本身并不近似。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指出争议商标虽然包含的文字部分具有显著特征,但当其作为整体进行商标注册时,该标志整体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还应当结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从该商品外包装整体是否具有商品来源识别作用以及是否真正具有注册的必要进行综合判断。商评委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商标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必要原则和比例保护原则重新作出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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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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