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乐美”奶茶引纠纷 “喜之郎”索赔50万

发布日期:2019-10-22 08:27:56

  优乐美是喜之郎公司推出的一款奶茶产品,深受女大学生的喜爱。不过近日就因“优乐美”奶茶,喜之郎公司起诉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构成不正当竞争,来和名品商标转让网一起看看吧:


  2007年,原告正式推出“优乐美”系列奶茶,同时在奶茶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优乐美”图文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9类(包含肉干、牛奶制品、奶茶等)、第32类(包含啤酒、果汁、奶茶等)。为提高优乐美奶茶的市场认可度,喜之郎公司邀请知名歌手周杰伦作为该系列奶茶的形象代言人,经过喜之郎公司长期、广泛推广和使用,该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优乐美”奶茶引纠纷 “喜之郎”索赔50万


  然而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被告将“优乐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和使用,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名品想说,商标其权利和价值一旦形成,就需要权利人不断的去维护和关注,而不是一劳永逸。商标往往并不是注册好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商标被他人假冒,商标抢注等等,名品建议商标问题还是应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原告喜之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带有“优乐美”企业名称的侵权商品,停止在奶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北京优乐美公司停止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字号继续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优乐美”文字或与“优乐美”构成近似的文字。


“优乐美”奶茶引纠纷 “喜之郎”索赔50万


  另外大陈生活超市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名品商标转让网想说,商家在进货时最好学会分辨真假商标,并且从正规渠道进货,避免陷入商标侵权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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