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百利”诉厦门“怡口莲” 侵犯商标权 索赔300万

发布日期:2019-09-22 02:06:52     标签: 厦门商标买卖

  11月15日,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近日受理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福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据了解,吉百利不仅是全球第一大糖果公司,第二大口香糖公司,第三大软饮料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巧克力、糖果及口香糖产品的公司,并且第一个立体商标也是因吉百利保护商标而申请的。吉百利旗下的“怡口蓮”太妃糖在全球数十个国家进行销售,拥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深受消费者喜爱。原告认为,在中国拥有的“怡口蓮”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受到保护。


“吉百利”诉厦门“怡口莲” 侵犯商标权 索赔300万


  而被告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侵权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北京汇福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同时,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以及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其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太妃糖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给(英国)吉百利中国消费者造成了很大困扰,且近似包装也会使消费者误认不明真相地购买非(英国)吉百利所生产的糖果,侵犯了其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在中国的业务发展和商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二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停止使用与原告“怡口蓮”品牌太妃糖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并销毁含有侵权内容的宣传资料、变更企业名称,刊登致歉声明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3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北京汇福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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