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影牛肉”是否是商品通用名?

发布日期:2019-10-22 06:58:26     标签: 第11类商标转让

  灯影牛肉“灯影牛肉”是四川达县的传统名食,牛肉片薄如纸,色红亮,味麻辣鲜脆,细嚼之,回味无穷。不过近日,“灯影”商标的拥有者百年灯影公司却将同样生产灯影牛肉的达州宏隆公司告上了法庭并索赔500万。


“灯影牛肉”是否是商品通用名?


  原告百年灯影公司将达州宏隆公司告上了法庭,因认为达州宏隆公司在牛肉丝和牛肉片包装上标注“灯影牛肉”、“灯影牛肉丝”字样,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庭审中,原告认为,宏隆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罐装牛肉食品上单独和突出使用了“灯影”文字,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为“灯影”,不存在“灯影牛肉”、“灯影牛肉丝”的注册商标,不应将两者混同。牛肉、牛肉丝才是牛肉食品的通用名称,而“灯影”是百年灯影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灯影牛肉”是否是商品通用名?


  被告宏隆公司则认为,宏隆在袋装牛肉食品上突出使用“灯影”文字,是对商品特点的直接描述,也是对“灯影牛肉”、“灯影牛肉丝”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并且附加了显著的“川汉子”商标区别标识,没有误导公众,更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是正当使用行为,且没有给百年灯影公司造成损害后果,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还指出,被告提供的达州地区相关志书中记载的灯影牛肉、灯影牛肉丝文字,仅是对历史的记载,从未有任何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定该标识是商品通用名称的记载。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建萍表示,很多人认为只要注册了商标,就对该标识拥有独占性权利,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但实际并非如此。本案“灯影”文字商标无可争议地应受到保护,但是除有商标性使用外,还可能存在多种描述性使用,如通用名称、表示商品用途等特点、地名等多种情况。商标权独占性与公众使用文字表达的公益性之间需要一定程度的利益平衡。“灯影牛肉”、“灯影牛肉丝”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商品通用名称,体现了对商品特点的描述,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随后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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