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东莞首个商标维权案落幕 获赔4万

发布日期:2019-10-22 10:20:27     标签: 东莞商标查询   东莞商标买卖

  商标侵权是一种高危险操作,可每天还是有各种不同的商标侵权案件。名品商标转让网在这里要提醒企业,对于商标侵权不能置之不理,一定要积极维权,避免为他人做了嫁衣。


  2010年10月19日,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酒厂”)发现邓某强经营的东莞市桥头某百货商场内有销售假“剑南春”酒,于是委托公证人员进行取证。


“剑南春”东莞首个商标维权案落幕 获赔4万


▲剑南春 商标


  2011年4月,剑南春酒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商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剑南春酒厂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商场确实销售了侵权酒品,构成商标侵权,不过,由于剑南春酒厂未能证明相关损失或商场侵权所得,所以判决商场赔偿包括酒厂维权费用在内的损失4万元。


  邓某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他认为,侵权产品是商场内的专柜销售,商场只是统一代专柜收款并出具发票,但并没有参与商品的销售,侵权责任应由专柜承担。


  东莞中院最终维持原判。法院反驳邓某强,侵权产品在商场内销售,且商场向公证购买人员出具了盖有商场名称的发票和销售小票,可以认定邓某强对外是表明其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近几年来不少知识产权案经常以系列案件出现,即被侵权的商家将某地区多个侵权人一并起诉,剑南春酒厂在东莞开展维权时,将多个侵权商场告上法庭,也属于 系列案件,本案也属于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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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有专业人士表示,本案可以对酒类经销者和商场合法经营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首先,酒类经销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商品销售者要想保证不被追究赔偿责任,在进货时一定要谨慎地核实商品提供者的证件、经营资质等,并应要求商品提供者复印提供相关资料。


  其次,商场专柜的出租者应承担更大的审查义务和加强风险预估能力。在商场无法提供专柜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商场经营者为侵权人。即使在商场提供了专柜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也可认定商场经营者与专柜经营者为共同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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