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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8 11:00:22
陶某因受利益所驱,擅自使用“长城”商标。因侵犯注册商标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据了解,陶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下,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是,监狱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据介绍,陶某私自制售47桶抗磨液压油,其中2桶已向某农机配件门市部销售,剩余45桶为销售的“长城”牌抗磨液压油被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共计非法经营数额117680元。
经审理认为,虽然陶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本次审理判决,陶某因假冒注册商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的决定。后“长城”商标权益人中国石化公司以其商标侵权为由又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陶某赔偿其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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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次陶某对于“长城”商标的使用是未经过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所以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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