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重视药品商标的国际注册

发布日期:2019-10-22 05:30:06     标签: 第5类商标转让

重视驰名商品保护

 

    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

 

    因其知名度较高,且拥有者一般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因此,法律对它予以较大范围的保护。但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要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具体界定。一般来讲,对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对公约其他成员国虽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但经商标局认定为的商标,应予以保护。

 

    第二,对具有独创性的可给予跨商品类别保护。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将药品上的‘同仁堂’用于保健食品、饮料等商品并申请注册时,其申请会被驳回。对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同仁堂’未在保健食品和饮料商品上注册,前述保护仍然可以实施,这是人们所说的‘扩大保护’的另一层含义。

 

    第三,对于商标局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医药企业的商标只有通过认定,被确定为后,我国《商标法》关于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对其起作用。法律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确定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之内,目的在于避免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而法律对于的保护范围则实行‘跨类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跨类保护’的含义是‘跨类似商品保护’,而不是‘跨商品类别保护’,而‘跨类保护’决定了其保护范围的标准已经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跨类保护’是否包含了所有领域,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从立法本意来讲,对跨类保护应有所限制,适度保护,应以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产生某种联想为判断依据,不能涵盖所有的领域。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情况以及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断,不能将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要求,我国《商标法》经过修订扩大了商标权的客体,例如,增加了包括三维商标、颜色商标等视觉商标注册的规定。企业应重视应用这些新规定,做到宽注册、广注册和多样化注册,这样不仅能从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获得更大利益,也能为开拓国际市场做好风险防范准备。

 

    发达的企业十分懂得商标的国际注册对于严防假冒和抢注的重要性。例如,日本大幸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工作(简称‘大幸’)生产的‘喇叭牌正露丸’已有90多年历史,早在1983年已向中国商标局对包括‘喇叭牌’和‘正露’字样及图案在内的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准登记。1994年7月,我国某医药公司进口日本和泉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简称‘和泉’﹚生产的‘和泉牌正露丸’47990瓶出售,截至同年9月21日已售出10402瓶,非法所得108344余元。

 

‘大幸’中国市场巡视员发现此情后,于同年9月17日向工商局投诉我国某医药公司侵权,要求处理。当地工商局认为,‘和泉’生产的肠胃药‘和泉牌正露丸’确实对‘大幸’生产的‘喇叭牌正露丸’的商标构成侵权,我国某医药公司经销‘和泉牌正露丸’也侵犯了‘大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研究决定:查封余下的37588瓶,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13.9万元。本案中,日本‘大幸’向我国商标局对包括‘喇叭牌’和‘正露’字样及图案在内的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准登记这一国际注册行为,有效地为其产品开拓中国市场做好了风险防范准备。

 

    以上案例说明,面临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我国医药企业同样应及时针对产品出口方向,有重点的选择国别,及时做好商标注册。所幸的是,我国部分知名医药企业已重视其商标的国际注册,如三九集团在瑞士、法国、德国、日本、美国、西班牙等国申请了‘999’和‘三九胃泰’的商标注册,为企业‘走出去’奠定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

 

    利用版权保护药品说明书

 

    医药市场上,对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用语的仿冒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十分必要。

 

    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主要成分、药理作用、毒副反应、用法用量、禁忌、商标及批准文号等项目,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法定文书,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及临床适用性,是医护人员、药剂工作者和患者购置、储存、使用药品的重要参考资料。

 

    药品说明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未经药品生产企业同意,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剽窃、抄袭他人的药品说明书,或以印刷方式复制经过修改或篡改的说明书,都是侵权行为,侵犯了药品说明书的著作权。

 

    为了获得《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药品说明书的撰写应当在保证科学规范的前提下,做到独具一格,这样企业既可以防止他人的抄袭侵权,也避免了被认为是抄袭他人药品说明书的嫌疑。另外,作为药品说明书的纸张颜色、图案、布局及其他设计,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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