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老板假冒他人商标生产产品牟利被罚8万

发布日期:2019-09-25 22:36:05

本网讯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私企老板擅自生产假冒的该商标产品并进行销售。1月10日,记者获悉,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彭某于2012年7月至同年8月期间,未经某服装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同意,在其经营的公司生产制作假冒该注册商标的针织衫20064件,并以每打(12件)人民币148元的价格销售给程某(另案处理)。2012年9月27日,程某在上海将上述针织衫报关出口时被海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针织衫销售额达人民币247456元。2013年7月29日,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经营额达人民币2474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名品商标转让网WWW.MP.CC

商标交易,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免费找商标!

免费咨询服务

18868306888

商标交易,
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

免费
咨询

服务热线:

18868306888

服务
热线
免费
咨询
我的
收藏

免费获取报价

找商标?不了解商标交易?免费咨询品牌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