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树”“椰脉”,近似商标傻傻分不清

发布日期:2019-09-20 00:27:29

“椰树”牌椰汁在前段时间因广告语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尽管作为消费者的90后确是喝“椰树”椰汁“从小喝到大”,但是这条广告语的问题就在于找了不恰当的模特来代言,才会引发争议,不少网友表示:本来好好的一个“国民”椰奶,为什么要走这种博眼球的低俗路线?


“椰树”“椰脉”,近似商标傻傻分不清

“椰树”“椰脉”,近似商标傻傻分不清


“椰树”随后也进行了声明解释,并且更改了效果图。作为“国民”椰奶,发展之路上必然逃不过“山寨”的宿命。


2015年,椰树集团工作人员在市场调查时发现,一款名叫“椰脉”牌椰子汁的商标标识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椰树”椰子汁。据了解,该产品是由海南新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中山市创康食品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饮品。


椰树集团以“椰树”牌商标为驰名商标,新邦公司、创康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起诉新邦公司、创康公司。除了要求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使用“椰脉”椰子汁企业字号,公开赔礼道歉外,更是提出了207万元的索赔。


而新邦公司和创康公司则表明,商标中“脉”与“树”两个字不仅在结构上不一样,两个字的在包装上所占的面积都比较大,并不会误导消费者,因此,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审理中,法官仔细比较了“椰脉”牌椰子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外包装,发现两者不仅均为纸质外包装,而且都由黄、蓝、黑、红、白5种颜色组成,商标也同为纵向排列,字体颜色、字体底色均相同,唯一不同是非楷体的经过加工的“椰脉”两字。另外,两款椰子汁的净含量、外包装大小、形状也几乎一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最终法院认定新邦公司、创康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椰树集团的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海口中院一审判令新邦公司、创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椰树集团“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椰子汁,赔偿椰树集团经济损失费用10万元。


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新邦公司与创康公司同意停止生产、销售“椰脉”牌椰子汁,并赔偿椰树集团有限公司8万元的经济损失。 


由此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首先,企业定期进行市场的走访调查是很重要的,及时发现侵权商品,并且留存证据尽早使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己,夺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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