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小商店门头擅自使用“五粮液”商标,造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9-09-28 12:13:11

在日常生活中,为了扩大宣传的需要,在一些小商店前面使用一个著名的商标随处可见。这种看似常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五粮液公司是著名的白酒品牌,拥有五粮液文字和图形商标。五粮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某烟草酒店的店面标志的显著位置上有五粮液字和图形商标,其使用明显,与五粮液公司的商标完全一致。五粮液公司认为,烟草酒店在未经许可经营的烟草酒店的前招牌上明显使用了其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此,五粮液公司起诉法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烟草酒店认为,其店内销售的是正宗的五粮液,其门是宣传品,不构成侵权。法院解释说,双方达成调解后,烟雾酒店拆除了门头,赔偿了五粮液公司的损失。


法官意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标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在本案中,被告从事酒类商品业务,以“五粮液”字样作为显著的正面标志,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店铺与原告或原告授权经销“五粮液”商品的专卖店有特定关系。虽然被告出售的是真正的五粮液,但原告并未授权被告在当地商店销售“五粮液”。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宣传所销售的商品的,应当规范使用描述性文字,不得突出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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