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黄“芙蓉王”烟、“中华”烟,被告已自首

发布日期:2019-09-25 09:03:50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结案,判处被告谢某一年徒刑,缓刑一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8万元;被告黄某被判处拘留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


法院裁定,2018年5月,福建人谢某发现销售假烟是有利可图的,于是他找到了居住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从事假烟销售的郑某(另案处理),并以2100年的价格向郑某购买了假烟黄色“芙蓉王”香烟。元/件(50件)。随后,谢某从当地从事假烟销售的人员那里购买了一些包含个人信息的物流清单,并通过电话和微信向这些客户推销假烟。谢某发现湖南省平江县黄某个人信息中有更多的购买假烟的后勤记录,于是打电话联系黄某,向黄某出售假烟。黄某认为,谢某的报价比市场上真正的香烟要低得多。得知假烟仍在与谢某进行交易,双方一致认为,每只假黄“芙蓉王”烟的价格为3800元。付款后,谢先生通过物流公司将香烟邮寄给黄先生。


销售假黄“芙蓉王”烟、“中华”烟,被告已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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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至8月,谢某向黄某出售了700多支假冒黄“芙蓉王”香烟。黄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向谢某支付了80950元。


黄某将从谢某手中购买假烟,以100元到110元的价格卖给他的朋友、亲戚和其他人。

2018年8月14日,经公安机关劝说,黄光裕自愿投降,自愿将604支尚未出售的假冒“芙蓉王”黄烟和23支他人购买的假冒“中华”烟交给公安机关。


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黄某交来的“芙蓉王”和“中华”卷烟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和假冒伪劣卷烟。据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统计,上述“芙蓉王”卷烟和“中华”卷烟的价值合计161350元。


销售假黄“芙蓉王”烟、“中华”烟,被告已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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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1日,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在福建省云霄县逮捕了谢某。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谢某、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告黄某购买的假烟大部分没有售完,属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被告人非因意志而不得逞的,是未遂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黄某主动自首,如实供述,是自愿自首,有功表现,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是一种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福建省云霄县司法局和福建省平江县司法局对两名被告的社会调查评价意见,以及他们的供认和悔改,可以适用于谢某和黄某。鉴于上述情况,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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