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米鸡”是通用名称还是商标?海淀法院驳回侵权诉讼

发布日期:2019-09-21 16:14:45

行业内有许多商标侵权案件是涉及到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的纷争的,就像今天名品商标网为大家整理的一起最近发生的案件,也是关系到通用名称的问题。商标持有人认为别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但是提起诉讼之后又被驳回,判决该商标为“通用名称”,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由于发现了“张师傅参鸡汤”餐厅的菜名为“分米鸡”,栾先生和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饭店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万元。据悉,北京海淀法院驳回了两名原告的所有索赔。


栾先生和融汇餐饮公司声称,栾先生是43类商品或服务的“分米鸡”注册商标19489048的注册人,融汇公司是“分米鸡”商标的独家许可证持有人。北京金达来食府未经许可,在其餐厅“张师傅参鸡汤”中未经许可在餐垫传单、食谱和菜品说明书中使用了“分米鸡”一词,很容易使消费者困惑,侵犯了两名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法庭上,金达来食府否认其当场构成侵权行为,辩称“分米鸡”是菜肴的通用名称。它只在菜肴和菜单上使用“分米鸡”一词,在餐饮服务推广中没有使用“分米鸡”商标,这不会混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认识。


法院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分米鸡”被用作菜名,并为有关公众所熟知。它不能证明“分米鸡”是一个常见的菜名。“分米鸡”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43类餐厅、快餐店等,金达来餐厅仅以“分米鸡”为菜名。它的店名实际上是“张师傅参鸡汤”,这与“分米鸡”的商标核准和使用类别不同。被告餐厅餐垫宣传传单中还详细说明了“分米鸡”这道菜的由来。当公众看到“分米鸡”一词时,既不会将其与两名原告的注册商标混淆,也不会认为金达来餐厅与两名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最后,法院认定金达来的诉讼不构成对两名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原告的诉讼被完全驳回。


商标局审核注册商标的标准之一就是“通用名称不予注册”,虽说从结果来看并不是判定这一枚商标就是涉及通用名称,但是在用途上的分歧导致了这样的判决结果。如果您对相关商标案件感兴趣的话,欢迎登陆名品商标网进行浏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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