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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商标注册相关信息以及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1-04-05 17:20:06     标签: 国际商标注册

希腊是地处欧洲东南角、巴尔干半岛的南端的共和制国家,为连接欧亚非的战略要地,同时也是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欧盟、欧元区、申根区、北约的成员国。希腊生活质量较高,人类发展指数为极高,其独特的文化、旅游业、船运业及战略地位使其跻身中等强国之列。

 

作为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交汇点,希腊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天然合作伙伴。希腊不仅是与中方签订“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首个欧洲发达国家,而今已成为欧洲国家同中国开展互利合作和共建“一带一路”的典范,中希经贸合作动力强劲,前景广阔。

 

希腊现行商标法律为《第4679/2020号法律》,于2020年3月20日颁布,于2020年6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在商标保护方面做出了许多改变,如可注册商标类型、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的证据提供、商标行政保护程序和商标司法保护程序等。

 

希腊商标注册相关信息以及如何维权


商标可以是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能够区分某项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符号。商标尤其可以是文字,名称,公司名称,别名,插图,设计,字母,数字,颜色,声音(包括音乐用语),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等。

 

法律针对气味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不接受注册。商标分类基于第11版尼斯商品分类,接受尼斯分类的类别标题和类别标题中的商品/服务,接受欧盟共同通讯中的欧盟通用的商品描述惯例。

 

在评估商品的类似性时,应考虑与这些商品本身相关的所有相关因素,即:商品的性质,最终用户,预期目的,使用方法,以及它们是相互竞争还是互补。其他因素包括分销渠道,相关公众和商品/服务的通常来源。

 

此外,假如不符合第121条要求的标志;没有任何显著性特征的商标;商标仅由用以指明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种类、质量、属性、数量、地点、价值、地理来源或产品生产、提供服务的时间及其他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征组成;

 

商标仅包括在日常语言中或在贸易惯例中已成为习惯的标志或指示;仅由产品性质决定的形状构成的标志,或者为取得技术成果或使产品具有实质价值所必需的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原则的标志;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标志,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标志。

 

同样,以下标志也不得注册为商标:

 

旨在区分受欧盟法律、地理标志保护的葡萄酒或烈酒的标志,如果这些葡萄酒或烈酒没有特定来源;包含或由原产地标记或地理标志组成的标志,或根据欧洲法律注册且涉及同一类型产品的标志,除非商标注册申请是在农产品和食品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提交之日后提交的。

 

如果标志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且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如果标志与在先商标相同、与在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似,或标志与在先商标相似、与在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标志与在先商标近似、与在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导致引起公众混淆的风险或与在先商标有关联的可能性;

 

如果与具有声誉的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在后商标的使用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当地利用在先商标的声誉或显著性特征,或损害其专有权,或声誉,则无论在后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在先商标类似。

 

还有关于在先商标,在商标申请之前已通过国际注册指定希腊或已经在欧盟注册的商标,需要考虑这些商标的优先权和在先权利;已注册的国际商标或集体商标;《巴黎公约》第6条所指的在商标申请之日或适当情况下,就商标注册申请主张优先权的知名商标。

 

如果与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贸易中使用的任何其他具有显著性标志或功能的标志相抵触,则以上标志所有人有权禁止在后商标的使用,但前提是以上权利是在在后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得的,同时考虑任何优先权的保护;

 

如果违反本法规定的第三方人格的在先权利或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在先权利;如果商标是申请人恶意申请的、可能与申请时在国外已注册并使用过的商标产生混淆的。

 

商标申请书中除包含商标申请缴费证明还须包含以下内容:商标标样:法律未明确要求标样形式;申请人的姓氏,名字,住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对于法人,应标明公司名称和所在地;对于多个申请人,应任命一名作为代表;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的列表,按类别排序;

 

除以上文件外,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信息:申请人签字或由其代理人签字;如声明优先权,则需要提供申请商标在优先权国的生效日期;如商标注册申请由代理人代理,则须提供代理人的姓名、住址、电话、邮箱;如商标注册申请由律师提交,则需要提交签字的委托书;

 

如申请商标是声音商标、颜色商标、三维商标或集体商标,则申请时须注明;如果申请商标使用希腊字母和拉丁字母以外的字符书写,则应标注这些字符的希腊字母或拉丁字母音译。

 

委托书须包含申请人名称、地址、授权事项,委托书格式可以自行拟定。仅需签字的委托书原件,无需公证认证,不可延迟提交。

 

希腊商业财产局采用EUIPO的方式,即将“非欧盟字母组成的商标”视为对希腊公众没有意义的象征性商标。非常简单的汉字可以视为不具有独特字符的简单几何图形,例如圆形,直线,矩形或五边形。

 

上述规定表明,中文商标作为具有显著性商标予以接受,但作为非文字商标而作为图形商标进行审查,尽管中文商标在注册申请时须标注这些字符的希腊字母或拉丁字母读音。

 

自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可以于商标上次注册期满前一年内提交;如在续展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起续展,须缴纳宽展费,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法律规定的续展费,则该商标无效。

 

未续展的商标不会阻碍他人申请相同近似商标,除非当未续展商标的商标权人基于未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的在先权利提出异议,并证明其以相同或类似的形式使用未续展商标时,未续展商标才能阻碍他人申请类似的商标。

 

商标每十年续展一次,届满后6个月内为宽展期,如商标所有人未缴纳续展费,则商标将归于无效,已经无效的商标不会阻碍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中以及核准注册的商标均可以转让。已注册/申请中商标可以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务上转让;商标转让与企业经营权的转让无关;企业经营权的转让应包含商标转让,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明确规定;

 

转让须有书面协议,且只有转让申请备案才可以对抗第三方;如商标转让时正在被商标局、商标行政委员会、行政主管法院、国务部审查,转让人有权进行额外的诉讼;

 

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异议通知后3-6个月内如异议双方未达成和解则异议双方参加听证会。如商标申请人在听证会举行之前通过转让取得在先商标(异议引证商标),则禁止注册的在先阻碍被消除。商标申请人仅需出示核准在先商标(异议引证商标)转让的副本即可。

 

转让商标签字的经过认证的转让协议原件,希腊大使馆认证时间一般为59天;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无须公证认证。如申请商标因受到异议(基于在先商标权利)而无法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考虑购买在先商标,官方会将商标转让行为纳入考虑范围。

 

商标权人可以在希腊全境或部分地区在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服务上许可他人使用。使用许可形式可以是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的。在商标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商标后,被许可人可以向官方登记许可协议。登记许可协议不是强制性的,但未登记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所有人可以针对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中关于以下内容的任何规定,剥夺该商标授予被许可人的权利:许可的期限;许可商标的使用形式;获得贴牌许可的货品或服务的种类;可以使用许可商标的地区;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被许可人只有在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独立提出商标侵权诉讼。但是,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如果商标权人在正式通知被许可人后未在适当期限内自行提起侵权诉讼,则独家许可的持有人可以独立提起此类诉讼。当商标权人提起诉讼时,被许可人可以参与并要求赔偿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商标许可协议的有效期或修改相应地在商标注册簿中登记。商标权人在使用许可到期时的声明会自动导致已在注册簿中登记的使用许可无效。

 

注册商标变更登记不是强制性的,且变更登记没有截止日期。及时进行注册商标信息变更登记的益处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使用证明问题时,注册商标变更的官方记录可以证明商标权人是使用该商标的实际个人或法人。

 

商标权人应积极对注册商标予以使用。如注册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则有因连续五年未使用被他人撤销的风险。在面对商标撤销提供使用证据时,各种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均可接受。

 

如发票、价目单、商品照片、新闻或媒体广告、合同等,证据应当能够体现商标使用的时间、地点和商品。证据的应以原件或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形式提供。

 

如果商标实际使用形式与注册形式未发生实质变化的,例如未改变商标中的显著性元素内容的,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仅用于出口的希腊产品或包装上加上商标,亦被认为商标已经使用;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亦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当异议双方对商标行政委员会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仍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商标权人负有商标使用证据的举证责任。商标行政委员会在因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听证会中的作用是根据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做评估,其无法自行确认在先商标是否真实使用。

 

提交使用证明的证据必须包括有关争议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商标的地点,时间,程度和性质的说明。商标行政委员会遵循 EUIPO的惯例以及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判例法。当商标用于真正的商业目的时,即使是最小程度的商标使用,也足以证明商品和服务在其相关市场上真正的使用。

 

使用的证据必须证明商标权人认真地试图在相关市场中获得或维持商业地位,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商标所赋予的权利而使用商标(象征性使用)。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所有未经他/她的许可的第三方对其商标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且与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双方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性并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认为双方商标具有关联性;

 

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该标志将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知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其声誉,不论知名商标指定的商品与服务是否与该标志相同或近似。

 

商标权人有权阻止:假冒或仿冒产品仅通过希腊领土进口或转口到另外的国家;在权利人生产的真品上加上其他商标,并打算以匿名形式传播;从真品中删除商标,并将其以匿名或其他商标的形式投放市场的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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