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成功之路:“舟山带鱼“地理标志

发布日期:2020-03-21 14:21:10     标签: “舟山带鱼”商标

舟山港湾众多,航道纵横,水深浪平,是中国屈指可数的天然深水良港,渔场水产业发达。从04年开始,舟山水产协会就已经开始向商标局申请包括”舟山带鱼“等多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目的就是为了能提升舟山渔场水产品的附加值。不过因为当时水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全国没有先例,难度系数大,申报过程好几次被搁浅。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在09年,舟山取得了全国首批海鲜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属于全国通行的制度,此商标的成功注册对保护舟山的独有资源和提升知名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商标维权成功之路:“舟山带鱼“地理标志


随着”舟山带鱼“销路名扬海内外,不法商贩又看到了商机,市场上总是会出现假冒舟山带鱼销售进行牟利的情况。2011年,舟山水产协会发现北京华冠购物超市在出售”舟山精选带鱼段“,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舟山带鱼“四字,极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混淆,属于商标侵权。舟山水产协会向供货商申马人发出警告函未果,最终以侵犯舟山水产协会的商标权将申马人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停止侵权以及华冠超市停止销售

申马人公司还为自己辩解称:因为生产加工的带鱼都是来自舟山地区的,所以对”舟山带鱼“四字的使用是合理的,而且销售的包装上也有自己注册的商标”小蛟龙“,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品牌混淆。

但是法院认为品牌混淆不能作为判断标准,而应该以这种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产地特定品质好坏作为判断标准。舟山带鱼”商标证明的是商品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属于证明商标,而不是商品商标,因此未侵犯舟山水产,驳回了诉讼。

针对一审,舟山水产表示我不服,随机继续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申马人公司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的情况下,其在涉案商品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华冠公司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能够证明其购货渠道,并且及时下架了涉案商品,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北京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申马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赔偿舟山水产协会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

“‘舟山带鱼’商标的维权之路已走了两年。最终走向胜诉的成功,由此也更加肯定了‘舟山带鱼’这一品牌的重要性、真实性。”以及注册商标对一家企业的重要性,其所蕴含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既是消费者对品牌商标认定的品质与服务,也是企业提高自己知名度的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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