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好慷”商标之争最终属于谁?

发布日期:2020-08-10 15:19:22     标签: 好慷商标

    事情的开始源于两家企业,厦门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和福建好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的事情应该从2015年开始说起。2015429日,福建好慷与厦门好慷的母公司好慷(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授权经营协议书,福建好慷被授权在福建省漳州市使用“好慷家政”品牌开展特许经营。


两方“好慷”商标之争最终属于谁? 


  但是在2016年67日,福建好慷向商标局注册申请了该文字商标自主经营,201710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消毒剂、净化剂、婴儿尿裤等第5类商品上。所以 201813日,厦门好慷针对“好慷”商标一事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指出该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而经过授权的福建好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不应该再继续使用“好慷”商标。

 

  福建好慷辩驳称,“好慷”不是厦门好慷原创,而且其拿不出证据证明有在相关商品上面使用“好慷”商标,而两者商标下面的商品以及服务的差别也很大,不存在模仿等说法。

 

  原商评委审理后认为,厦门好慷无论在使用商标还是注册商标上面都是早于福建好慷,且福建好慷在此之后与其母公司签订授权协议,完全知道其企业的经营模式等方面,在此期间进行商标注册,并且多个品类上面申请注册不只一个好慷相关商标,在相同的区域内使用其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所以原商评委对其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

 

  福建好慷进一步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想要驳回原商评委的裁定,经过法院审理,结果依旧如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程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其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经此,厦门好慷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商标所有权,而福建好慷也因此受到了相应的惩处,这样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商标注册最终还是败在了符合法律程序的注册上,所以企业应该谨记在商标注册上面还是应该采取自己原创的商标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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