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瓶”二锅头遭山寨,红星企业合理维护

发布日期:2020-09-03 15:09:53     标签: 红星商标   白酒商标

红星企业成立于1949年,是作为新中国的献礼而指定建设的项目之一。为了能让建国初期生活水平都普遍不高的中国大众都能喝上纯正的二锅头酒,国家规定红星二锅头酒的价格不得过高,因此自红星问世五十多年以来,所生产十余种产品都属于低价位酒,深得消费者的青睐,而“红星二锅头”也成了“大众的好酒”的代名词。

 

“蓝瓶”二锅头遭山寨,红星企业合理维护


但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与“红星蓝瓶二锅头”在包装以及装潢上相差无几的牛栏山庄公司白酒,以至于两者在商场中销售,消费者经常分不清楚哪一种是红星企业出品的白酒而常常买错。也因为如此,红星公司将这些白酒的生产者郎河酒厂、牛栏山庄公司上诉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蓝瓶”二锅头之争。

 

经过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

 

牛栏山庄公司不服上诉裁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之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生产的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原告生产的蓝瓶二锅头产品与其他同类商品的主要区别除商标、企业名称外即在于其特有的装潢,该装潢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颜色、文字、线条和图案的使用与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对这些要素进行的组合和由此获得的整体视觉效果。该装潢体现了原告商品的特色,是原告商品区别性特征的体现,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装潢为同类产品所通用,故应认定原告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通过对比,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仅在商标、厂商、部分字体颜色方面存在极小的差别,整体外观高度相似,二者同属于白酒产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方郎河酒厂与出品方牛栏山庄公司在同为白酒行业从业者的情况下,理应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产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此,商标纠纷案件算是了解,红星企业因为自身维权及时并没有收到严重的声誉迫害,而郎河酒厂、牛栏山庄公司构成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商标侵权行为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企业已经注册成功商标,就应该要用合理的法律手段对商标侵权者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有力打击,进行商标维权。

商标交易,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免费找商标!

免费咨询服务

18868306888

商标交易,
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

免费
咨询

服务热线:

18868306888

服务
热线
免费
咨询
我的
收藏

免费获取报价

找商标?不了解商标交易?免费咨询品牌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