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白酒名酒遭商标侵权,侵权者最终不同程度获刑

发布日期:2020-09-08 14:56:44     标签: 白酒商标   商标侵权

  重庆市的五位男子以散装白酒贴牌冒充茅台、五粮液等高端名酒进行销售。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贵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33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中情节较轻的两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在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贵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租赁民房作为制假窝点,从小酒厂进购低价散装白酒,从网上成套购买飞天茅台等名酒包装及商标等,先后雇佣其他几人采取灌装、包装、贴牌、打包等方式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红花郎酒等知名白酒。

 

各类白酒名酒遭商标侵权,侵权者最终不同程度获刑


  其中部分名酒销售给了被告人陈某、郑某曲后,又被两人继续以每件加价200到350元不等,转卖给其他被害人,销售金额分别为22 万元、23 万元。经过坚定,在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红花郎酒、国窖1573酒及各类白酒配件,均属于假冒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贵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刘某贵、何某银、陈某红非法经营数额为331380 元,情节特别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而被告人陈某、郑某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因此一审依法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郑某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对情节较轻的两名被告人何某银、陈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一审过后被告人不服判决而进行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仍旧维持原判。

 

  上述所说的商标侵权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允许擅自将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运用在相似的商品上以次充好,造成消费者混淆,给商标所属的企业有经济以及名誉的损失。另外,中间有涉及金额颇多,法院做出以上判决完全处于情理之中。

 

  市场需要规则,没有规则不成方圆,任何个人与企业在使用他人的商标时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否则就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根据情节是否严重进行相对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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