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等一系列商标被擅用的后续结果

发布日期:2020-09-10 15:12:25     标签: “大悦城”商标   商标侵权

大悦城公司是注册于北京的知名房地产公司,JH公司是注册于福建省莆田市的企业,2019年4月,JH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建局核准的名称为“莆田JH广场”。但JH公司在楼盘销售中却使用“大悦城”“荣华·大悦城”“荣华大悦城”“荣华—大悦城”等字样,在其售楼处、施工现场围挡、广告招牌、宣传单、沙盘模型、户型图等营销资料、销售人员名片等多处进行宣传。

 

另外,JH公司还通过CS公司经营的“917房产网”发布“荣华·大悦城”楼盘信息。种种详细的迹象都表明JH公司在刻意的向大悦城公司靠拢,已经属于商标侵权的范畴,而CS公司协助JH公司进行商标侵权的行为。

 

2019年7月,大悦城公司将JH公司和CS公司告上法庭。大悦城公司认为,JH公司的行为极易使公众误认为涉案房地产项目和服务是其开发和提供的,其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大悦城”等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大悦城”等一系列商标被擅用的后续结果


CS公司是专业从事房产交易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其经营的“917房产网”上宣传推广涉案楼盘,并为JH公司的销售行为提供电话转接服务,构成帮助侵权。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JH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CS公司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JH公司辩称,原告三年内未使用“大悦城”商标,且仅使用“荣华大悦城”对楼盘进行宣传推广,未直接使用“大悦城”商标,未与“大悦城”构成商标近似,其未与相关互联网公司合作推广,故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而另一方面CS公司辩称,作为平台方,其没有与JH公司合作推广楼盘,仅做信息传达。按照业内新楼盘建盘的业务流程,其只对案涉楼盘备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开发商提供的推广案名不具有审查的条件和要求,已尽了合理审查义务和相关手续。

 

2019年12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JH公司立即停止将“大悦城”字样用于商品房销售和宣传推广的商标侵权行为;CS公司立即删除其所经营的“917房产网”上JH公司经营的商品房项目中包含“大悦城”商标标识的宣传信息。

 

“大悦城”等一系列商标被擅用的后续结果


二被告在福建省发行的《海峡导报》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为大悦城公司消除不良影响;JH公司赔偿大悦城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CS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大悦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JH公司公开使用大悦城相关商标以及其近似商标,已经属于商标侵权的范畴,而CS公司的服务内容已经超越了一般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作为,实质从事了居间服务,为JH公司侵权提供了便利,CS公司应当就其参与的涉案楼盘共同销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商标侵权与帮助他人便利商标侵权的行为,都是属于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因此上述判决是对商标侵权企业以及协助企业合适的惩罚。

商标交易,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免费找商标!

免费咨询服务

18868306888

商标交易,
请认准名品商标转让网!

免费
咨询

服务热线:

18868306888

服务
热线
免费
咨询
我的
收藏

免费获取报价

找商标?不了解商标交易?免费咨询品牌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