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件,组合商标要素被擅用

发布日期:2020-09-11 15:01:01     标签: “永和豆浆”商标   组合商标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获得了涉案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据悉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餐厅”等服务上,目前仍旧在有效授权期限内。该商标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其以及商标所属公司都获得了诸多荣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及影响力。

 

神木市天下永和豆浆店成立于2012年9月10日,经营范围为小型餐馆,其经营的店面字号招牌、餐具、室内装潢皆有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店面字号招牌中也突出显示了“永和豆浆”字样,其他标识相对很小。2017年6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永和豆浆”商标无效的裁定。

 

“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件,组合商标要素被擅用


永和公司认为天下永和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永和公司的“永和豆浆”文字商标被商标局宣告无效,“永和”并非永和公司专属,“豆浆”为通用名称,因此涉案商标中的其他标志为显著部分,天下永和店使用的商标图及“永和”文字抽象图案标识在相同或近似服务不会使公众与永和公司注册商标产生混淆。

 

遂判决驳回永和公司的诉讼请求。之后永和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永和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天下永和店的标识从整体外观具有一定的区别,但注册商标经过权利人多年全国连锁加盟的使用方式,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商标组合要素中的“永和豆浆”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构成该商标的主要部分。

 

“永和豆浆”商标侵权案件,组合商标要素被擅用


天下永和店在使用过程中突出 “永和豆浆”字样,与涉案商标主要部分字、音、义完全相同。同时天下永和店认可使用“永和豆浆”标识是因为其市场的知名度,对于天下永和店使用的圆形图标,该图标并未被突出使用,不能够达到商标识别来源的基本功能。

 

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天下永和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天下永和店辩解“永和豆浆”为通用名称、其使用圆形图为加盟标识以及在先使用等理由,因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天下永和店停止侵犯永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永和公司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7万元,驳回永和公司其余诉请。

 

本案件是属于涉及组合商标的商标侵权,涉案商标中的一些要素包含了组合商标中的某一部分,在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近似时,不仅应与组合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还应与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继而判断是否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在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因使用频率较高而具有较强识别性时,使相关公众根据该部分文字标识直接与权利人形成固定联系时,应认定该部分文字标识构成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也就是说,被侵权的商标在之前市场中就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以及影响力,对方在明知该商标的情况下开始继续突出使用与知名商标元素相近的商标,基本能够从这里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所以组合商标商标侵权不只是要从整体出发观察商标,也要从商标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判断,尤其是被侵权的商标已经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之时,就更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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