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商标注册企业需要时刻关注哪些要点?

发布日期:2020-10-12 15:25:50     标签: 国际商标注册

瑞士的第一部商标法颁布于1890年9月26日。1993年4月1日该商标法经瑞士议会批准修订。1995年5月该法经再次修订,并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

 

瑞士新商标法较之原法有很多重要的改动,主要有:注册保护期限由原来的20年改为10年;增加了商标注册公告后的异议程序;商标权利的认定由原来使用在先,改成注册在先;以及接受服务商标注册等。

 

瑞士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该法对商标的保护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瑞士接受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或保证商标的注册申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同时其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尼斯协定》、《商标法条约》的成员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瑞士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一种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的标记”。单独或组合而成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等要素或者带有颜色的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

 

瑞士商标注册企业需要时刻关注哪些要点?


当然每个国家都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绝对禁注标记

 

①属于公共领域的标记不予注册;但经过长期使用产生了第二含义的标记除外。

 

②由商品本身特殊性和商品的外形构成的标记,或者由技术上必须的包装的形状构成的标记;

 

③容易导致公众产生错觉的标记;

 

④违背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的标记以及违背现行法律的标记;

 

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第3款所列的禁用标记。此外,通用名称不具有注册性。是否是通用名称,通常是根据瑞士的三种官方语言,即: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和一般瑞士人都懂的英语来判定。

 

(二)其他不能获准注册的标记

 

①与他人在相同商品或相同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的标记;

 

②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商标相同,并可能导致混淆的标记;

 

③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在先商标近似,并可能导致混淆的标记。

 

对于上述3种不能获准注册的标记,如果已经注册的话,惟有在先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撤销注册的请求。

 

在先商标包括: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日的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经展览会展示获得优先权的商标、通过申请程序最先获得注册的商标;以及在瑞士领土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视为巴黎公约第6条之第2款所指的驰名商标。

 

瑞士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公共社团均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瑞士没有住址或营业驻地的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经瑞士主管机关备案的当地代理人办理。

 

在瑞士,商标权利属于第一个获得申请的企业或个人。商标注册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提交到位于巴塞尔的联邦知识产权局。在瑞士领土上既没有住所也没有营业机构的外国人,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委托经瑞士主管机关备案的当地代理人办理。

 

申请所需的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法人填公司名称和地址,自然人填姓名和住址);所提交文件的清单和已缴纳费用的证明;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名。

 

必要时:申请书内容还有代理人名称和地址;申请优先权的声 明;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证明或保证商标、立体商标或含有立体形状的商标,也要在申请书上说明。

 

2.商标图样10张。规格不得超过8cmX8cm。如果商标要求保护彩色,要另外交5张彩色图样,,

 

3. 商品或服务的清单。对商标保护范围内的指定商品或服务,要列列出具体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

 

4.申请集体注册,必须向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提交该协会或社团的内部章程。

 

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至瑞土联邦知识产权局后,商标申请文件齐全,则给予申请号。如申请不符合商标申请形式上的有关规定,将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如果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期补正,其注册商标将予全部或部分驳回。特殊情况下可给予宽限补正日期。在申请阶段,商标可以修正或全部改变。但此种情况下,商标的申请日也将随之延至最后一次修正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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