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牙买加进行商标注册需要完成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2020-10-29 16:03:38     标签: 国际商标注册

牙买加现行商标法包括:1957年颁布的、1958年12月1日生效的第32号商标法及1958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其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依据商标法规定,牙买加接受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及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牙买加只对商品商标进行注册保护。商品商标申请的分类与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相同,分为34个类别。一份商标申请可以涉及多个商品类别。

 

此外,牙买加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牙买加注册商标是指任何图形、文字、字母、数字、名字、颜色以及上述组合,商品形状或外包装以及能够以图文表述的具有区分企业/个人之商品与其他企业/个人提供的商品不同的标记。

 

在牙买加进行商标注册需要完成哪些要求?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分为A、B两簿,和英国原商标法中规定的相似。能在A簿注册的商标必须至少包含下列要素之一:

 

①特别或特定方式表现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及其企业的名称;

 

②企业某一前任或商标注册人的签字;

 

③任何创造性的文字或词组;

 

④不直接表示商品之特征、质量的文字或词组,以及不属于一般意义的地理名称或姓氏;

 

⑤除1—4项之外的,经商标注册审查官或法庭认可的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名称、签字、文字或组合的标记。

 

显著性是指用来表明商标所有人之商品与其他所有人在同类产品上的不同的特征,即区分性特点。商标注册审查官或法官有权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提出初步意见。

 

以尚健在人士的姓名或肖像用作商标提交申请时,商标注册审查官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供该健在人士同意其使用该姓名或门像的书面证明书,否则,商标注册审查官将驳回商标申请;另外商标可以使用任何语言注册,外文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官可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译文。

 

当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拥有几个主体部分相似的商标时,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系列商标注册。系列商标注册后视同为联合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先后申请几个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时,商标注册审查官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将这些商标作为联合商标申请注册,目的在于防止商标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拥有或使用类似商标而产生误认或混淆。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

 

在商贸活动中起到区分经某人或某机构检验的产品之原产地、原材料、生产方式、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征与其他未经其检测的其他产品的区别的标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使用在任何产品上。

 

由独创性的文字或词组构成,且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的商标,可以作为防御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规定与英国原商标法非常相似。

 

就商标全部或部分颜色进行限定,通常用以满足商标注册审查官或法官对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商标申请人可以申请色彩商标注册,在指定的—种或多种特定颜色上受到保护。商标注册时没有对商标色彩特别指定的,商标注册后在所有颜色上都得到保护。

 

根据牙买加商标法规定,涉及下列要素的商标将不予核准注册:

 

1.除善意共存外,在相同商品上与他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产生混淆的标记;或在使用中易于导致混淆或欺诈的标记;或违反法律、社会道德以及其他任何容易引起反感的标记;

 

2.禁止邮政快递凭证或任何暗示性的信托凭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注册的商标上出现带有“Patent(专利)”、“Patented(已获得专利的)”或者“By Royal letter Patent(皇家专利的)”、“Registered(已注册)”、“Registered design(注册图形)”、“Copyright(版权)”、“Entered at Stationers’Hall(已经注册备案的)”,“To counterfeit this is Forgery(仿造即假冒)”字样及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文字的标记;

 

4.英国女皇陛下及皇室成员之肖像或摸拟像;带有“红十字”、“日内瓦十字”及任何类似的红十字、瑞士联邦之白十字、银十字图形的标记;

 

5.英国皇家或帝国之纹章、饰章、徽记以及易于引起误解的类似图形;或英国国旗或使用“ROYAL(皇家)”、“IMPERIAL(帝国)”及诸如此类文字、字母或图形,容易引人误解为申请人受皇家庇护或经皇家授权的;

 

6.带有“ANZAC”文字或徽章,牙买加或西印度群岛国旗等标记不得出现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上。

 

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官方正式查询。如果查询发现有与申请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在先注册/申请商标存在,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申请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一个月内提交答辩或申请举行听证会,否则,该商标申请视为放弃。商标注册审查官也可以设定一定的条件,如要求商标申请人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以获得商标注册。

 

牙买加商标法对商标申请程序中的期限也有规定。自商标申请日起计算,如果商标申请程序因为申请人的懈怠在12个月内没有完成,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

 

自书面通知日起14日内或商标注册审查官规定的期限内,商标申请人必须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以获得商标申请的最终注册。如果规定期限届满,商标申请依然没有被核准的,则视为商标申请人放弃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局的审查意见或驳回通知通常要求在1个月内予以回复。如果届时商标申请人不能回复,可以向商标注册局申请合理时间的延期。3个月的延期一般可以得到官方批准。对商标注册审查官的裁定不服者,可以向牙买加法院提出诉讼。

 

商标申请通过商标注册审查官的初步审定后,在商标正式获准注册前,商标注册审查官将商标申请在官方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审查官也可以要求商标申请正式接受之前公告。商标注册公告也将在官方公告上刊登,并颁发给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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